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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22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張景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22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偉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6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偉智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高偉智㈠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2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71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4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確定。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8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上訴後,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3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㈤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9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90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㈥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19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㈡至㈥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更字第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後,與㈠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04 年9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5 年5 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6 年7 月21日上午9 時1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時,徒手竊取陳靖元所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黑色安全帽1 頂得手。嗣經陳靖元發現失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靖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高偉智於警詢、偵查時均坦認在卷(見107 年度偵字第6382號偵查卷第2 頁至第3 頁、第38頁),核與證人黃明香、證人即告訴人陳靖元於警詢證述內容相符(見同上偵卷第4 頁至第5 頁、第6 頁至第7 頁),並有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張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卷第8 頁至第11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至㈥所述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顯有不該,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告訴人所有之黑色安全帽1 頂,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未據合法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張景翔

書記官 鄭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22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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