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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3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366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張恩瑋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7年12月12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8366號,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61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6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108年4月1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並於同年月11日確定、同年月22日送執行,有送達證書及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被告乃遲至同年4月25日始提起上訴(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之收狀日期附卷可證,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36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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