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3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36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張恩瑋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7年12月12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8366號,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61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6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108年4月1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並於同年月11日確定、同年月22日送執行,有送達證書及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被告乃遲至同年4月25日始提起上訴(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之收狀日期附卷可證,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