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佳龍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9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佳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1469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15 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等情形,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9 月28日採尿時│106 年7 月27日為警採│ │ │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26│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80│ │ │64號 │00號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1469│107 年度簡字第115號 │ │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12月5 日 │107 年1 月10日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1469│107 年度簡字第115號 │ │ │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2 月6 日 │107 年2 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7 年度執助字第11│署107 年度執字第3068│ │ │32號 │號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7 年度執字第14│ │ │ │78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