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毛進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毛進豐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毛進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毛進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毛進豐於民國107年5月29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