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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6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6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毛進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毛進豐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毛進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毛進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毛進豐於民國107年5月29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6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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