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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5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姜麗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5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健裕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健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健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健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民國107年8月28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14日        │104年6月1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4403│104 年度毒偵字第4403│
│                │號                  │號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54 │104年度審訴字第1254 │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9月17日        │104年9月17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7號 │
│      ├────┼──────────┼──────────┤
│判  決│判    決│105年2月16日        │105年1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5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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