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7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坤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坤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坤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1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339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又於104 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220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4723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387號裁定前揭諸刑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乃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4 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2 月11日,此有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1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15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