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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0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梁世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0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定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定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定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均補充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此亦為刑法第41條第8 項所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者均為施用毒品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符合罪刑相當及量刑比例之原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莊定秋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犯罪日期 │105 年11月22日凌晨0 時許 │106 年6 月2 日晚間7 時許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10224 號 │字第8875號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6 年度上易字第2023號 │107 年度簡上字第560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 年10月25日 │107 年8 月31日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6 年度上易字第2023號 │107 年度簡上字第560 號 ││ 決├────┼───────────────┼───────────────┤│ │確定日期│106 年10月25日 │107 年8 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是 │是 ││金之案件 │ │ │├───────┼───────────────┼───────────────┤│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緝││ │字第294 號(業於107 年6 月18日│字第3967號 ││ │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梁世樺

書記官 蘇稚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0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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