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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姜麗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明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7年度執聲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明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明宏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劉明宏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牙保禁藥罪  │牙保禁藥罪  │牙保禁藥罪  │
│            │品          │品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
├──────┼──────┼──────┼──────┼──────┼──────┤
│犯罪日期    │104 年11月3 │104 年11月4 │104 年8 月28│104 年9 月27│104 年10月17│
│            │日          │日          │日          │日          │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
│案號        │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法院檢察署10│
│            │5 年度毒偵字│5 年度毒偵字│4 度偵字第32│4 度偵字第32│4 度偵字第32│
│            │第537 號    │第537 號    │074 號、第  │074 號、第  │074 號、第  │
│            │            │            │33106 號    │33106 號    │33106 號    │
├───┬──┼──────┼──────┼──────┼──────┼──────┤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
│最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      │案號│105 年度審易│105 年度審易│105 年度訴字│105 年度訴字│105 年度訴字│
│      │    │字第1950號  │字第1950號  │第486 號    │第486 號    │第486 號    │
│      ├──┼──────┼──────┼──────┼──────┼──────┤
│事實審│判決│105年7月7日 │105年7月7日 │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
│      │日期│            │            │            │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判決│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6日│106 年10月5 │106 年10月5 │106 年10月5 │
│判  決│確定│            │            │日          │日          │日          │
│      │日期│            │            │            │            │            │
├───┴──┼──────┴──────┼──────┼──────┼──────┤
│備        註│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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