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易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易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易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易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665號判決上訴駁回,嗣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30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6年2月6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25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