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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施建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兆儀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兆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兆儀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6年度簡字第7096號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5865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經核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皆合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再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應於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之限制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編號1、2之宣告刑拘役50日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編號1至2之宣告刑總和即拘役100日以下酌定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
├────────┼──────────┼──────────┼──────────┤
│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                    │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                │日。                │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5日         │106年6月8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年度速偵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874號          │第23992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5865號 │106年度簡字第7096號 │                    │
│事實審│        │                    │                    │                    │
│      │        │                    │                    │                    │
│      ├────┼──────────┼──────────┼──────────┤
│      │判決日期│   106年9月26日     │   106年11月13日    │                    │
├───┼────┼──────────┼──────────┼──────────┤
│      │        │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5865號 │106年度簡字第7096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6年12月8日     │   106年12月12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聲請書附表編號  │        2           │         1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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