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0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30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俊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俊狄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件竊盜前科紀錄,素行不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詎其仍未見悔悟,再犯本件竊盜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竊得之物,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第19頁)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861號
    被      告  吳俊狄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俊狄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
    第3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26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簡
    字第1260號判決判各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
    刑8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士簡字第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857號判決判處拘役40
    日,上開3案接續執行,於106年2月15日執行完畢。詎猶不
    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7年3月15日10時45分
    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518生活百貨」,乘店長
    蔡武松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蔡武松所管領、置於貨架上
    之聲寶牌收音機2台、AIP牌收音機2台、WONDER牌收音機2台
    、J-GUAN牌收音機1台及耳機1付(價值共計新臺幣3,097元
     ),得手後隨即離去,適為蔡武松發現,旋即報警處理,並
     扣得上開物品(業已發還)。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俊狄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蔡武松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
    保管單、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贓物照片1張等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自白應與真實相符,洵為可採,是其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有
    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
    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楊凱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0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