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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0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70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俊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俊豪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未尊重他人之財產權,所為殊值非難,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所竊得之現金新臺幣2000元,屬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諭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162號
    被      告  林俊豪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8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俊豪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上
    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27日執行
    完畢。詎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於106年11月1日9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
    號雜貨店內,趁陳林絹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林絹所有、
    放置在未上鎖之收銀機內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而得手
    。嗣經警調取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林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俊豪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陳林絹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7張、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應認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犯罪所得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
    1項、第3項規定沒收、追徵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檢察官  謝  茵  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0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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