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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96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796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舜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5275、32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因施用毒品案件」至第6行「確定。又」部分,均予刪除;第10行「1年確定」,補充為「1年確定,於105年12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嗣因另犯他案經撤銷假釋,所餘殘刑3月5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7行「竊盜罪嫌」,補充為「竊盜罪嫌,又被告雖係於107年5月5日竊取被害人自小客車之鑰匙,而於同年月7日方竊取被害人之自小客車,惟依卷內證據,被告竊取鑰匙之行為僅係為了之後竊取汽車所用,故被告竊取鑰匙之行為應為不罰之前行為而不另論罪」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為本件竊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又被告為役齡男子,已經多次通知送達徵兵檢查通知書,仍藉詞無故不到,所為妨害徵役管理,兼衡被害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及鑰匙,固為其犯罪所得,惟已發還被害人(見107偵15275號卷第79頁贓物認領保管單),應不為宣告沒收或追徵,附帶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5275號
                                               第32399號
    被      告  甲○○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0弄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院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9年4
    月21日釋放出所;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3 年度簡字第1667號判處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5 月,上訴後經同法院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28
    4 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
    103 年度簡字第67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以104
    年度簡字第1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以104 年度
    審簡字第1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3 案件嗣
    經同法院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106 年10月
    2 日執行完畢。竟仍不悔悟,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於107 年5 月5 日0 時46分許,進入桃園市
    ○○區○○路000 號陶紅錦所經營之餐廳內,徒手竊取陶紅
    錦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馬自達牌,價值
    約新臺幣15萬6,000 元)之鑰匙1 把後離去,嗣於同年月7
    日4時24 分許,駕駛向杜秀彥所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用小客車搭載不知情之龍永祥(另為不起訴處分)至上址
    處,交付龍永祥上開竊得之鑰匙而利用龍永祥開啟車門後啟
    動電門竊取上開車輛後旋即逃離現場。嗣經陶紅錦調閱監視
    器後報警,警於臨檢時發現甲○○將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
    牌懸掛在上揭車輛上而查獲上情(上揭車輛已發陶紅錦)。
    ㈡甲○○係役齡男子,設籍在新北市○○區○○路○○巷0
    弄0 號,明知已屆入伍服役年齡,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
    107 年2 月12日新北市新莊區公所聯繫其母高秀英並告知其
    應於107 年9 月10日8 時30分前往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接受
    役男徵兵檢查,且甲○○經其母高秀英告知後已知悉新北市
    新莊區公所承辦人已以電話通知其應於上揭時間、地點接受
    役男徵兵檢查,甲○○屆期仍均無故不到,致其未能按時前
    往上開醫院接受徵兵檢查。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及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陶紅錦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龍永祥
    在偵查中具結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
    畫面報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
    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
    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新北市新莊區八十四年次役男甲○○
    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兵役查詢資料、兵籍查詢資料、矯正
    簡表、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07年9月3日新北莊役字第
    1072089046號函、107年度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役男體格
    檢查表各1份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照片
    2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為認
    定。
二、按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又男子滿18歲之翌
    年1 月1 日起役,至屆滿40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稱為役齡
    男子,兵役法第1 條及第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所指之「徵兵處理」,依兵役法第
    32條之規定,包括「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
    及「徵集」等程序。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妨
    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3 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被
    告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利用不知情之龍永祥為竊盜犯行
    ,為間接正犯。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㈠、㈡之犯行,犯意
    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
    為累犯,請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李冠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962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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