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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9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施建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9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易群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易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易群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6年9月18日」),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111號刑事判決、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50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本案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應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限制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編號1、2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3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編號1至2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6月以下酌定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詐欺                │公共危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 │
│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 │
│                │折算1日。           │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                │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                │                    │幣1千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18日        │106年11月2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6年度速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28089號           │字第5090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4111號 │107年度交簡字第50號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12月27日       │107年1月9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4111號 │107年度交簡字第50號 │
│      │        │                    │                    │
│      ├────┼──────────┼──────────┤
│判  決│判    決│107年2月6日         │107年2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9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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