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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7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7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翔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翔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游翔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游翔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3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莊惠真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106年1月│本院106年 │106年10 │本院106年 │106年11月21 │
│  │害防制│3月,如 │10日18時│度審簡字第│月30日  │度審簡字第│日          │
│  │條例(│易科罰金│許      │1617號    │        │1617號    │            │
│  │施用第│,以新臺│        │          │        │          │            │
│  │二級毒│幣1千元 │        │          │        │          │            │
│  │品)  │折算1日 │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106年5月│本院106年 │106年12 │本院106年 │107年1月19日│
│  │害防制│3月,如 │24日22時│度審簡字第│月15日  │度審簡字第│            │
│  │條例(│易科罰金│許      │2035號    │        │2035號    │            │
│  │施用第│,以新臺│        │          │        │          │            │
│  │二級毒│幣1千元 │        │          │        │          │            │
│  │品)  │折算1日 │        │          │        │          │            │
├─┼───┼────┼────┼─────┼────┼─────┼──────┤
│3 │毒品危│有期徒刑│106年7月│本院106年 │106年12 │本院106年 │107年3月20日│
│  │害防制│3月,如 │8日21時 │度簡字第  │月21日  │度簡字第  │            │
│  │條例(│易科罰金│許      │8201號    │        │8201號    │            │
│  │施用第│,以新臺│        │          │        │          │            │
│  │二級毒│幣1千元 │        │          │        │          │            │
│  │品)  │折算1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72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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