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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9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9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宇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宇緯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宇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102 年1 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又受刑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執行刑,是整體觀察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查受刑人黃宇緯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至5 、7 至12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 、6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又附表編號1 至12其犯罪時間在102 年1 月25日刑法第50條規定修正生效施行以前,依上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四、查受刑人黃宇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     加重竊盜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加重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拾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4 月23日        │97年12月10日        │99年3 月9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關年度及案號  │署99年度偵字第26265 │署99年度偵字第14835 │署99年度偵字第14835 │
│              │號                  │號、99年度偵緝字第14│號、99年度偵緝字第14│
│              │                    │88、1489號(聲請書略│88、1489號(聲請書略│
│              │                    │載99年度偵緝字第1488│載99年度偵緝字第1488│
│              │                    │號)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338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
│  實├────┼──────────┼──────────┼──────────┤
│  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18日        │99年12月29日        │99年12月2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338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3 月1 日       │100 年5 月23日      │99年12月29日        │
├──┴────┼──────────┴──────────┴──────────┤
│備註          │編號1 至10所示案件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53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              │5 年8 月。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無故侵入住宅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參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3 月22日        │99年5 月4 日        │99年5 月4 日(聲請書│
│              │                    │                    │誤載為99年5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關年度及案號  │署99年度偵字第14835 │署99年度偵字第14835 │署99年度偵字第14835 │
│              │號、99年度偵緝字第14│號、99年度偵緝字第14│號、99年度偵緝字第14│
│              │88、1489號(聲請書略│88、1489號(聲請書略│88、1489號(聲請書略│
│              │載99年度偵緝字第1488│載99年度偵緝字第1488│載99年度偵緝字第1488│
│              │號)                │號)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
│  實├────┼──────────┼──────────┼──────────┤
│  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9日        │99年12月29日        │99年12月2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12月29日        │99年12月29日        │99年12月29日        │
├──┴────┼──────────┴──────────┴──────────┤
│備註          │編號1 至10所示案件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53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              │5 年8 月。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拾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5 月10日        │99年5 月16日        │99年4 月7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關年度及案號  │署99年度偵字第14835 │署99年度偵字第14835 │署100 年度偵字第5430│
│              │號、99年度偵緝字第14│號、99年度偵緝字第14│號                  │
│              │88、1489號(聲請書略│88、1489號(聲請書略│                    │
│              │載99年度偵緝字第1488│載99年度偵緝字第1488│                    │
│              │號)                │號)                │                    │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100 年度易字第967 號│
│  實├────┼──────────┼──────────┼──────────┤
│  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9日        │99年12月29日        │100 年4 月2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99年度上訴字第3579號│100 年度易字第967 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12月29日        │99年12月29日        │100 年5 月23日      │
├──┴────┼──────────┴──────────┴──────────┤
│備註          │編號1 至10所示案件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53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              │5 年8 月。                                                      │
└───────┴────────────────────────────────┘
┌───────┬──────────┬──────────┬──────────┐
│    編號      │       10           │         11         │         12         │
├───────┼──────────┼──────────┼──────────┤
│    罪名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加重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柒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5 月1 日        │98年3 月10日        │98年11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關年度及案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4065│署105 年度偵字第3493│署106 年度偵字第9115│
│              │號                  │3 號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1 年度易字第1082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672 │106 年度審易字第3248│
│    │        │                    │號                  │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101 年5 月18日      │106 年4 月24日      │106 年11月24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1 年度易字第1082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672 │106 年度審易字第3248│
│    │        │                    │號                  │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1年6 月18日       │106 年5 月23日      │106 年12月26日      │
├──┴────┼──────────┼──────────┼──────────┤
│備註          │編號1 至10所示案件本│                    │                    │
│              │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  │                    │                    │
│              │353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                    │                    │
│              │期徒刑5 年8 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9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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