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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8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8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順良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順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順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 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王順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民國89年間起有違反妨害兵役條例等多項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不良,兼衡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之責任、侵害之法益性質相同、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偵查(自訴│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機關年度├─────┬────┼─────┬────┤
│號│        │      │        │案號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106 年3 │臺灣新北地│本院106 年│106 年10│本院106 年│106 年11│
│  │防制條例│刑6 月│月17日22│方法院檢察│度審簡字第│月6 日  │度審簡字第│月7 日  │
│  │(施用第│,如易│時許    │署106 年度│1652號    │        │1652號    │        │
│  │二級毒品│科罰金│        │毒偵字第38│          │        │          │        │
│  │)      │,以新│        │16號      │          │        │          │        │
│  │        │臺幣1 │        │          │          │        │          │        │
│  │        │仟元折│        │          │          │        │          │        │
│  │        │算1 日│        │          │          │        │          │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106 年6 │臺灣新北地│本院106 年│107 年2 │本院106 年│107 年3 │
│  │防制條例│刑6 月│月4 日13│方法院檢察│度審簡字第│月27日  │度審簡字第│月20日  │
│  │(施用第│,如易│時許    │署106 年度│1856號    │        │1856號    │        │
│  │二級毒品│科罰金│        │毒偵字第66│          │        │          │        │
│  │)      │,以新│        │81號      │          │        │          │        │
│  │        │臺幣1 │        │          │          │        │          │        │
│  │        │仟元折│        │          │          │        │          │        │
│  │        │算1 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8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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