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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柏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宇先前於(一)於民國105 年間因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163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二)於105 年間因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153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三)於105年間因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73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四)於105 年間因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60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五) 於105 年間因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137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六)於105 年間因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371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86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其後上開(一)至(三)所示案件,由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33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抗字第1194號駁回抗告而確定,以及上開(四)至(六)所示案件,則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12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4 月確定),於105 年6 月16日經入監接續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07 年1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11791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陳柏宇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3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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