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健裕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健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健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健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民國107年8月28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14日 │104年6月1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4403│104 年度毒偵字第4403│ │ │號 │號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54 │104年度審訴字第1254 │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9月17日 │104年9月17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7號 │ │ ├────┼──────────┼──────────┤ │判 決│判 決│105年2月16日 │105年1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