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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90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曾淑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90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楊嘉駿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執字第541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嘉駿於民國100年間因犯妨害自由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妨害自由罪拘役30日、毒品罪有期徒刑12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按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依第5 款至第9 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不執行拘役。」明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於判處有期徒刑3 年以上者不執行拘役,是聲明異議人經法院判處毒品罪有期徒刑12年,應不執行妨害自由罪之拘役30日。又上開妨害自由罪係於100 年12月27日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541 號執行,聲明異議人曾於拘役執行時向承辦人員聲明後有毒品罪遭判3 年以上有期徒刑,嗣接續判決確定,屆時拘役應無庸執行之,惟承辦人員稱妨害自由罪應先執行,待後罪確定時再行使聲明異議,故聲明異議人依其指揮完納新臺幣(下同)3 萬元罰金,是罪執畢,毒品罪業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亦授妨害自由罪拘役30日執行之不能,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541號執行之指揮,返還聲明異議人繳納之罰金3 萬元等語。

二、按刑法第51條第10款固於94年1月7日增訂但書「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並於95年7月1 日施行,然依立法理由「數罪併罰,應執行者為有期徒刑與拘役時,因有期徒刑與拘役同屬自由刑,拘役刑期頗短,宜採吸收主義,不執行拘役。如徹底採用吸收主義,難保不發生以較短之有期徒刑吸收較長之拘役情事,為謀兩者調和,認於3 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併執行時,始宜採吸收主義,不執行拘役。苟應執行者為3 年未滿有期徒刑與拘役,自應一併執行,特於第10款增訂但書,以應需要。」,足見於有期徒刑與拘役併執行時,以該確定裁判均尚未執行,始有適用該但書規定,因吸收關係而不執行拘役可言(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420 號裁定參照)。

三、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嘉駿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728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於100 年12月27日確定,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執字第541 號執行,聲明異議人已於101 年2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聲明異議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553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6 罪)、2 年8 月(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先後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541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1 年6 月21日確定,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執字第8729號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541 號執行卷宗(含偵審全卷)查閱無訛,是檢察官於執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毒品案確定判決時,聲明異議人所犯妨害自由罪所處拘役30日部分,既已執行完畢,自無從適用刑法第51條第10款但書規定,不執行拘役部分,且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執字第541 號執行之指揮所依據者乃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3728號確定判決,該判決既已確定,檢察官據此執行自無何不當可言。從而,聲明異議人請求撤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執字第541 號執行之指揮,返還聲明異議人繳納之易科罰金3 萬元,要屬無據,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90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