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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6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6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易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易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易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易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665號判決上訴駁回,嗣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30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6年2月6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25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莊惠真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6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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