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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8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姜麗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8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勝家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勝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勝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許勝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民國107年2月23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如附表編號4之罪所處宣告刑中併科罰金部分,僅為罰金刑之單一宣告,本件尚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毋須就罰金刑另定應執行刑,而應由執行機關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楊玉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未經許可,持有可│
│              │                │                │                │發射子彈具有殺傷│
│              │                │                │                │力之改造手槍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3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併科罰金新臺幣5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萬元            │
├───────┼────────┼────────┼────────┼────────┤
│犯  罪  日  期│於105年9月28日晚│105年9月28日晚間│105年10月17日晚 │不詳時間至105年 │
│              │間9時許,施用甲 │9時許           │上10時許        │12月13日11時許止│
│              │基安非他命相隔約│                │                │                │
│              │半小時後        │                │                │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 │新北地檢105年度 │新北地檢105年度 │新北地檢106年度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9420 號 │毒偵字第9420 號 │毒偵字第9962號  │偵字第334號、106│
│              │                │                │                │年度毒偵字第154 │
│              │                │                │                │號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 │106年度審訴字第 │106年度審訴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422│
│      │      │462號           │462號           │768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6年7月21日    │106年7月21日    │106年8月11日    │106年10月18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 │106年度審訴字第 │106年度審訴字第 │106年度訴字第422│
│      │      │462號           │462號           │768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                │                │                │
│      │確  定│106年8月21日    │106年8月21日    │106年9月11日    │106年11月6日    │
│      │日  期│                │                │                │                │
├───┴───┼────────┴────────┴────────┴────────┤
│備          註│編號1至6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51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
└───────┴───────────────────────────────────┘
┌───────┬────────┬────────┬────────┬────────┐
│編          號│       5        │       6        │       7        │       8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105年12月13日6、│不詳時間至105年 │106年4月23日19時│106年4月23日19時│
│              │7時許           │12月13日11時許止│許              │許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 │新北地檢106年度 │新北地檢106年度 │新北地檢106年度 │
│年度案號      │偵字第334號、106│偵字第334號、106│毒偵字第3953號  │毒偵字第3953號  │
│              │年度毒偵字第154 │年度毒偵字第154 │                │                │
│              │號              │號              │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422│106年度訴字第422│106年度審訴字第 │106年度審訴字第 │
│      │      │號              │號              │1578號          │1578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6年10月18日   │106年10月18日   │106年11月22日   │106年11月22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422│106年度訴字第422│106年度審訴字第 │106年度審訴字第 │
│      │      │號              │號              │1578號          │1578號          │
│判  決├───┼────────┼────────┼────────┼────────┤
│      │判  決│                │                │                │                │
│      │確  定│106年11月6日    │106年11月6日    │106年12月11日   │106年12月11日   │
│      │日  期│                │                │                │                │
├───┴───┼────────┴────────┼────────┼────────┤
│備          註│編號1至6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5196號 │                │                │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89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