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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簡再字第46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簡再字第46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高偉峰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77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狀。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式中所得補正;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審查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要件,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駁回。再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命補正之規定,且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審之程式事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之規定,亦未明定準用於再審程式,從而,自難謂再審聲請之法定程式有欠缺時,法院應先命補正,亦非在抗告程式中所得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要旨及104年度台抗字第22號、第88號等裁定意旨均足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雖對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774號案件請求再審,惟遍觀全卷,除提出聲請再審書狀1份外,並未附具前揭本院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即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請求再審,顯然違背法律上程式,且無庸命其補正,故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簡再字第46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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