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于祥麟
- 選任辯護人
- 吳冠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3248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于祥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于祥麟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群科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群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群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洪彩堤(其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嫌,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以107 年度簡字第6211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0日)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群科公司自98年1 月起至102 年4 月止,並未實際向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仍自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處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535 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 億7,124 萬5,171 元,稅額計1,856萬2,288 元,充當群科公司進貨憑證,並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稅額;又明知群科公司自98年1 月起至102年4 月止,並未與如附表二所示之星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實際從事交易及銷貨之商業行為,仍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477 紙、銷售金額合計2 億7,662萬3,926 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使上開營業人持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368 萬2,764 元,以此方法幫助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于祥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以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對於上揭事實都明白承認,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洪彩堤於警詢、偵查中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群科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房屋租賃契約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北區國稅局106 年7 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10561號函及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5 年7 月7 日北區國稅中和銷稽字第1050477418號函檢附之查緝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群科公司營利事業變更登記申請書、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印章照片、循環交易電腦資料表、庫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統一發票影本、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等資料可以佐證,足見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可以認定被告犯行,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 月6 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僅將原第1 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 項,及將原第2 項規定移至第3 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此項修正非屬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㈡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雖不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但與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洪彩堤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均為共同正犯。考量被告就本案犯行時處於主導地位,雖不具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身分,但仍為群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真正具有支配公司業務之實力,故不宜依該條但書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㈢被告於上開期間內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其行為之犯罪時間、空間均極密接,構成要件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出於單一犯意,同時遂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以及幫助他人漏稅捐之行為,應評價為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㈣被告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經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9年2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本案犯罪行為橫跨上揭執行完畢時間,有一部分之犯罪行為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所犯,仍應認為被告該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累犯加重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346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身為群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智識程度甚佳,卻不以合法方法正當經營公司,其雖非群科公司登記之名義負責人,但擔任實際負責人,在整體犯罪架構中仍處於主導地位,所負責任自然應該較同案被告洪彩堤為重,再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其行為造成國家稅捐損失之金額、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公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公司名稱 │張數│進項發票總金│ 稅 額 │ │ │ │ │額(新臺幣)│(新臺幣)│ ├──┼───────┼──┼──────┼─────┤ │ 1 │友欣教育科技股│ 3 │ 3,110,000│ 155,5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 │星瑋國際股份有│ 33 │ 17,646,140│ 882,310│ │ │限公司 │ │ │ │ ├──┼───────┼──┼──────┼─────┤ │ 3 │胜肽科技股份有│ 6 │ 3,752,100│ 178,606│ │ │限公司 │ │ │ │ ├──┼───────┼──┼──────┼─────┤ │ 4 │金醇實業股份有│ 29 │ 67,612,397│ 3,380,623│ │ │限公司 │ │ │ │ ├──┼───────┼──┼──────┼─────┤ │ 5 │晶渼企有限公司│ 10 │ 1,458,913│ 72,948│ │ │ │ │ │ │ ├──┼───────┼──┼──────┼─────┤ │ 6 │宗盈國際科技股│ 4 │ 10,519,150│ 525,958│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煌家科技股份有│ 46 │ 15,411,686│ 770,587│ │ │限公司 │ │ │ │ ├──┼───────┼──┼──────┼─────┤ │ 8 │陞峰科技股份有│ 232│ 174,087,301│ 8,704,375│ │ │限公司 │ │ │ │ ├──┼───────┼──┼──────┼─────┤ │ 9 │易學文化事業股│ 101│ 43,478,280│ 2,173,918│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海派國際股份有│ 59 │ 28,747,504│ 1,437,378│ │ │限公司 │ │ │ │ ├──┼───────┼──┼──────┼─────┤ │ 11 │萬賸有限公司 │ 12 │ 5,601,700│ 280,085│ ├──┴───────┼──┼──────┼─────┤ │ 合 計 │535 │ 371,245,171│18,562,288│ └──────────┴──┴──────┴─────┘ 附表二: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 │ │ │ │票時間 ├──┬──────┬─────┼──┬──────┬─────┤ │ │ │ │張數│銷售額(新臺│稅額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 │ │幣)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星瑋國際股份│99年9月至 │ 83 │ 50,824,345│ 2,541,225│ 74 │ 47,894,299│ 2,394,723│ │ │有限公司 │101年12月 │ │ │ │ │ │ │ ├──┼──────┼─────┼──┼──────┼─────┼──┼──────┼─────┤ │ 2 │胜肽科技股份│98年9月至 │ 40 │ 19,456,193│ 972,810│ 40 │ 19,456,193│ 972,810│ │ │有限公司 │99年7月 │ │ │ │ │ │ │ ├──┼──────┼─────┼──┼──────┼─────┼──┼──────┼─────┤ │ 3 │宗盈國際科技│99年9月至 │ 41 │ 48,162,793│ 2,408,144│ 41 │ 48,162,793│ 2,408,144│ │ │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 │ │ │ │ │ │ │ ├──┼──────┼─────┼──┼──────┼─────┼──┼──────┼─────┤ │ 4 │煌家科技股份│98年9月至 │ 28 │ 14,915,500│ 745,755│ 28 │ 14,915,500│ 745,755│ │ │有限公司 │98年11月 │ │ │ │ │ │ │ ├──┼──────┼─────┼──┼──────┼─────┼──┼──────┼─────┤ │ 5 │摩瑞德科技股│98年3月至 │ 90 │ 36,407,594│ 1,802,383│ 90 │ 36,407,594│ 1,802,383│ │ │份有限公司 │100年3月 ├──┼──────┼─────┼──┼──────┼─────┤ │ │ │ │減銷│ 8,633,364│ 431,670│減銷│ 8,633,364│ 431,670│ │ │ │ │貨退│ │ │貨退│ │ │ │ │ │ │回及│ │ │回及│ │ │ │ │ │ │折讓│ │ │折讓│ │ │ │ │ │ ├──┼──────┼─────┼──┼──────┼─────┤ │ │ │ │小計│ 27,774,230│ 1,388,713│小計│ 27,774,230│ 1,388,713│ ├──┼──────┼─────┼──┼──────┼─────┼──┼──────┼─────┤ │ 6 │陞峰科技股份│98年1月至 │ 22 │ 13,390,671│ 669,535│ 22 │ 13,390,671│ 669,535│ │ │有限公司 │99年9月 │ │ │ │ │ │ │ ├──┼──────┼─────┼──┼──────┼─────┼──┼──────┼─────┤ │ 7 │宜家科技有限│99年11月至│ 167│ 85,456,444│ 4,272,837│154 │ 85,417,237│ 4,270,875│ │ │公司 │102年4月 │ │ │ │ │ │ │ ├──┼──────┼─────┼──┼──────┼─────┼──┼──────┼─────┤ │ 8 │寶紘國際股份│99年7月至 │ 6 │ 16,643,750│ 832,189│ 6 │ 16,643,750│ 832,189│ │ │有限公司 │100年4月 │ │ │ │ │ │ │ ├──┴──────┴─────┼──┼──────┼─────┼──┼──────┼─────┤ │ 合 計 │477 │ 276,623,926│13,831,228│455 │ 273,654,673│13,682,7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