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5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昱成
- 選任辯護人
- 曾子興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陳榮澤(原名陳柏佑)
- 選任辯護人
- 郭庭光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劉虎樂
- 選任辯護人
- 游文愷律師(法扶律師)
張漢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第23682 號)及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
字第272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昱成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等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各罪所示扣案之毒品、電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非他命分裝盒、分裝杓、大麻分裝杓、大麻分裝盒、分裝瓶、分裝夾鏈袋、帳冊、行動電話、存摺等物均分別沒收銷燬或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榮澤犯如附表一編號5 、6 、8 、10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等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如附表一編號5 、6、8 、10各罪所示扣案之毒品、行動電話等物均分別沒收銷燬或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虎樂犯如附表一編號5 、6 、9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共叁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如附表一編號5 、6 、9 各罪所示之行動電話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虎樂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之附表三編號3 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事實
一、邱昱成(LINE暱稱「巴爾」、「阿浪哥哥」)前分別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106 年8 月24日、107 年4 月4 日、107年4 月25日多次為警查扣販入持有甲基安非他命、MDMA(俗稱搖頭丸)、GHB (俗稱G 水)、大麻等多種第二級毒品,涉犯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而經檢察官先後起訴,現分由本院審理中或已為判決(尚未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悟,明知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GHB 、大麻等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仍基於個別或共同犯意聯絡之營利意圖,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107 年4 月26日起至同年7 月1 日止間,在新北市蘆洲區,向不詳之人,販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藥錠、含有第二級毒品GHB 之G 水(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等毒品後,伺機販賣他人,或經蔡順冬(LINE暱稱「莫~頭」、綽號「TERRY 」、「阿泰」)、劉昭和(LINE暱稱「蓋端」)、賴科源(LINE暱稱「賴杰倫Caven 」)、劉祖志、劉恩隆(LINE暱稱「劉宇」)、林俊賢、施伯璟(LINE暱稱「防水工程師~外」、「小四」)等人各如附表一編號3 至9 所示以其等行動電話,經由LINE發送訊息至邱昱成、陳榮澤(原名陳柏佑,107 年12月13日改名,LINE暱稱「柚子」)如附表二編號26、附表三編號2 所示等行動電話,分別與邱昱成、同有上開販賣毒品犯意聯絡之陳榮澤聯絡洽購毒品後,再由邱昱成或委由同有上開販賣毒品犯意聯絡之劉虎樂(LINE暱稱「劉樂虎」)或不知情之快遞業人員遞送交付毒品,在如附表一編號3 至9 所示之新北市三重區、新莊區、永和區、蘆洲區、中和區、臺北市士林區等處,由邱昱成以如附表一編號3 至9 所示之新臺幣(下同)2 萬4,000 元、2,700 元、3 萬5,000 元、1 萬8,000 元、2,000 元、2,350 元、2,800 元等價格,各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2 公克、MDMA藥錠3 顆、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17.5公克、1 公克、1 公克、1 公克等數量,給蔡順冬、劉昭和、賴科源、劉祖志、劉恩隆、林俊賢、施伯璟等人施用,而由邱昱成賺取販入差價利潤牟利,再分予陳榮澤部分價款利益,劉虎樂則賺取遞送運費獲利(上開等販毒聯絡、交易等情節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
二、又陳榮澤明知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於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時地,向不詳之人購入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合計淨重49.3809 公克,純質淨重27.7808 公克,驗餘淨重49.316公克)而持有之(詳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三、嗣經警循線蒐證後,分別於㈠107 年7 月1 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5 樓邱昱成住處,查獲邱昱成,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等物。㈡107 年7 月23日下午6 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9 樓之1 ,查獲劉虎樂,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等物。㈢107 年7 月24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 號2 樓,查獲陳榮澤,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等物。因而查悉其等上開販賣、持有第二級毒品等情,邱昱成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販入伺機販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G 水亦因而販賣未果。
四、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被告邱昱成、陳榮澤、劉虎樂等被訴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被告劉虎樂及其辯護人主張:就被告劉虎樂被訴部分,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 、3 、4 所示共同被告邱昱成、陳榮澤、證人蔡順冬、劉昭和、劉恩隆、施伯璟、賴科源、劉祖志、林俊賢等於警詢之證述,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等語。經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上開共同被告、證人於警詢之陳述,就被告劉虎樂被訴部分而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應無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邱昱成、陳榮澤、劉虎樂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上開㈠被告劉虎樂所爭執部分外,其餘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又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亦均未主張排除前開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經審酌亦無其他違法不當之情況,故均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之認定:
㈠訊據被告邱昱成對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至9 所示個別或與共同被告陳榮澤、劉虎樂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含GHB 之G 水、甲基安非他命等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復有如附表一上開各編號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至被告邱昱成就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藥錠部分,雖於審理初時供認不諱,其後於審理時另就其中販賣毒品MDMA藥錠部分翻異前詞,辯稱:所販賣予劉昭和之藥錠係黑色、黃色,經扣案藥錠鑑定結果所示,此類黑色、黃色藥錠並未檢出毒品云云,而否認有販賣毒品MDMA之犯行。然此已據證人劉昭和於偵查時證述甚明,且有被告邱昱成與劉昭和LINE聯繫內容翻拍照片及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其他證據可資佐證,況衡諸常情,被告邱昱成所賣予劉昭和之藥錠若非其所要之毒品MDMA藥錠,劉昭和豈有事後均未曾質疑爭執,此外被告邱昱成自警詢、偵查至本院審理初時亦均未曾以此為由抗辯,迄審理即將辯結時始執以改詞否認,綜上事證諸情,可見被告邱昱成此事後臨辯翻異之詞,要屬飾卸之詞,應非可採,堪認被告邱昱成此部分所示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藥錠予劉昭和之情,亦應係屬實無訛。
㈡訊據被告陳榮澤對於如附表一編號5 、6 、8 、10所示之與共同被告邱昱成、劉虎樂共同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個別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犯罪事實亦供認不諱,復有如附表一上開各編號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
㈢訊據被告劉虎樂矢口否認有如附表一編號5 、6 、9 所示之與共同被告邱昱成、陳榮澤共同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犯罪事實,辯稱:伊固有於上開時地受邱昱成委託遞送物品給賴科源、劉祖志、施伯璟等人,但邱昱成交付伊遞送之物品已包裝完成,伊不知其內係毒品甲基安非他,並無共同販賣毒品之犯意聯絡云云,其辯護人亦為其辯護上開相同意旨。但查被告劉虎樂於受邱昱成委託遞送上開各次販賣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時,知悉所遞送之物係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業據共同被告邱昱成於偵查、審理時供證甚明,並有如附表一上開各編號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且被告劉虎樂於警詢、偵查中亦曾供稱:伊有送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施伯璟;伊有跟賴科源說伊只是幫忙送毒品;伊大概知道裡面是毒品等情,另衡酌被告劉虎樂亦自承有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曾向邱昱成買過毒品,又被告劉虎樂與邱昱成有相同交友癖好背景,再觀諸被告劉虎樂與邱昱成間有關委託遞送物品之LINE對話內容,參互印證,堪認被告劉虎樂知悉所受邱昱成委託遞送上開各編號所示之物品係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甚明,足見其與邱昱成就上開各編號所示販賣毒品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誤,被告劉虎樂上開所辯云云,要係事後畏罪飾卸之詞,應不足取。
㈣另衡諸被告邱昱成本件上開各次與買方交易毒品,所交易之毒品,其另須向上游貨源之上手取得,尚須分攤被告陳榮澤分抽利益及被告劉虎樂遞送費用,且其本身亦有施用毒品習性,若無何獲利代價所得,焉有甘冒重罪刑罰風險,義務為上開等人,居間取得毒品貨源交付,足見被告應有從中賺取差價利潤,意圖營利之情無訛。是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邱昱成、陳榮澤、劉虎樂上揭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各次販賣、持有毒品等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被告邱昱成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各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其如附表一編號3 、4 、7 所示各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所犯上開各次販賣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均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行為,已著手於販賣毒品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衡其所犯尚未生販賣得利結果,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再其就上開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既遂各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遞減輕或減輕其刑。至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 、7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各罪,經查並未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與上揭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規定要件不合,自不予減輕其刑。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7246 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核與被告邱昱成上開如附表一編號3 、4 、7 所示為同一事實,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
㈡被告邱昱成、陳榮澤、劉虎樂如附表一編號5 、6 、8 、9 所示各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等所犯上開各次販賣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均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邱昱成、陳榮澤、劉虎樂間就如附表一編號5 、6 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邱昱成、陳榮澤間就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邱昱成、劉虎樂間就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等就各該部分犯行為共同正犯。又被告邱昱成就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其利用不知情之快遞業人員遞送交付毒品,為間接正犯。再被告邱昱成就上開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 、6 、8 、9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被告陳榮澤就上開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均減輕其刑。至被告陳榮澤、劉虎樂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 、6 、9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經查並未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與上揭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規定要件不合,自不予減輕其刑;惟另衡酌被告陳榮澤、劉虎樂於上開各罪分別僅係負責聯繫、遞送毒品,被告陳榮澤分獲利益不多或未獲分利益,被告劉虎樂則僅獲微薄遞送運費,是其所犯情節尚屬輕微,情輕法重,堪予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且與共犯邱昱成量刑相較恐有失衡,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陳榮澤、劉虎樂上開所犯,減輕其刑。
㈢被告陳榮澤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陳榮澤此部分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云云,惟訊據被告陳榮澤堅決否認此部分有販賣毒品之犯意,且公訴意旨並未舉證說明被告陳榮澤此部分有何販賣毒品犯意。惟按販賣毒品,其刑至重,應依證據審慎認定,除被告供述、證人證述外,尚須有非供述證據,補強、印證其所犯事實,如交易的毒品、帳冊、交易金錢、磅秤、分裝杓鏟、各式包裝袋等物扣案,而持有大量毒品之原因事實,除意圖販賣外,亦非無其他可能之原因事實,是僅憑持有大量毒品之情,如無其他具體事證可資佐證,尚難率以遽認即有販賣毒品之犯罪事實。本件被告陳榮澤為警查扣持有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淨重49.3809 公克,純質淨重僅27.7808 公克,尚非大量,且純質不高,雖尚查扣有分裝袋、電子磅秤等物,然被告陳榮澤亦有施用毒品習性,上開分裝袋、電子磅秤仍不足明確證明被告陳榮澤有販賣毒品之犯意,依上說明,如無其他具體證據補強印證,亦難據以認定被告陳榮澤即有販賣之事實或意圖,是公訴意旨上開論述,僅憑被告持有上開扣案毒品之事實,而無其他事證佐證,即遽認被告涉犯有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罪嫌,舉證不足,所認尚有未洽。是依上所述,本件事證僅足認被告上開所為犯有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明確。然其起訴事實之「販賣未遂而持有」,與本院所認上開單純持有之事實,僅係被告主觀上犯意認定不同,基本社會事實仍屬同一,並無減縮犯罪事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逕予變更起訴法條論罪。
㈣又被告邱昱成上開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等罪共9 罪;被告陳榮澤上開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 、6 、8 、10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罪共4 罪;被告劉虎樂上開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 、6 、9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共3 罪,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被告邱昱成、陳榮澤、劉虎樂三人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等個人原有施用毒品不法習性,進而販賣毒品牟取不法利益,戕害國民健康,對社會所生危害匪淺,兼衡其本件所犯各罪販毒地區、對象、販售數量、所獲利益、持有毒品情節、其素行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
㈠被告邱昱成為警查扣如附表二編號1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1包、編號2 之甲基安非他命液體1 盒、編號3 之大麻10包、編號5-1 、5-2 之粉紅色MDMA藥錠、藍綠色MDMA藥錠、編號7-2 至7-9 之含GHB 之G 水38瓶、被告陳榮澤違警查扣如附表三編號1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等物,分別係被告邱昱成所有供販賣所餘、被告陳榮澤持有之毒品,且其包裝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該扣案驗餘之毒品及其包裝,各按其所犯,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另被告邱昱成為警查扣如附表二編號11之電子磅秤、編號12之真空封口機、編號13之安非他命分裝盒、編號14之分裝杓、編號15之大麻分裝杓、編號16之分裝盒、編號17之分裝瓶(供G 水分裝使用)、編號18之分裝夾鏈袋、編號20之G 水分裝瓶、編號24之帳冊、編號26之行動電話、編號30-1之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存摺、被告陳榮澤為警查扣如附表三編號2 之行動電話、被告劉虎樂為警查扣如附表四編號1 之行動電話等物,分別係被告邱昱成、陳榮澤、劉虎樂供個別或共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既遂等罪使用之物,爰亦依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按其所犯,分別併予宣告沒收(詳如附表一所示)。
㈢又被告邱昱成、陳榮澤、劉虎樂各於如附表一編號3 至9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於其等各次犯罪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詳如附表一所示)。
㈣至被告邱昱成為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之愷他命、編號5-3至5-17各類藥錠、編號6-1 至6-2 之毒品咖啡包、編號7-1 之未檢出毒品之G 水、編號8 之不明稠狀物、編號9之藥錠、編號10之G 點液、編號19之鋁箔分裝袋、編號21之空膠囊、編號22、23之吸食器、編號25之現金16萬6,100 元、編號27至29之行動電話、編號30-2至30-3之存摺、被告陳榮澤為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之行動電話、編號4之分裝袋、編號5 之電子磅秤、被告劉虎樂為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編號3 之吸食器、編號4 之存摺等物,均不能證明與被告邱昱成、陳榮澤、劉虎樂等本件各犯罪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惟被告邱昱成上開扣案之愷他命、藥錠、毒品咖啡包、不明稠狀物等物,經鑑驗後檢出有第二、三級毒品、禁藥等成分,是否另涉有其他毒品、藥事法等罪嫌,宜由檢察官另行調查偵辦,附此敘明。
貳、被告劉虎樂被訴無罪部分: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之附表三編號3 所示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虎樂與邱昱成、陳榮澤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107 年6 月30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 號林俊賢工作之7-11便利商店,由陳榮澤與林俊賢聯繫確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地點、數量及價格後,告知邱昱成,再由劉虎樂向邱昱成取得毒品,前往交易地點交付,以2,35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予林俊賢,因認被告劉虎樂此部分涉有與邱昱成、陳榮澤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公訴人認被告劉虎樂涉有上揭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行,無非以其犯罪事實有被告劉虎樂於警詢、偵查、羈押審查庭之供述、共同被告邱昱成、陳榮澤於警詢、偵查、羈押審查庭之供述、證人林俊賢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被告劉虎樂與邱昱成、陳榮澤之LINE對話紀錄等可資佐證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劉虎樂堅決否認有於上揭時地受託遞送毒品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伊沒有印象有於上開時間,受邱昱成委託遞送物品至上開中和連城路地址之事等語。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林俊賢於偵查中亦表示沒有看過被告劉虎樂,從邱昱成手機LINE紀錄亦看不出有委託被告劉虎樂此部分送貨紀錄,基於罪疑唯輕,此部分應諭知被告劉虎樂無罪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參照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4913號判例要旨)。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倘若犯罪事實之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則應為被告有利之推定,仍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斷,此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證據裁判原則,及因保障被告人權無罪推定原則之所在(參見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91年度臺上字第39號刑事判決等意旨)。經查,被告劉虎樂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始終堅決否認有此部分受邱昱成委託遞送毒品予林俊賢之事實,共同被告邱昱成、陳榮澤於警詢、偵查中亦均未曾供證此部分係委由被告劉虎樂遞送交付毒品。又共同被告邱昱成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曾供稱:此部分伊確實是請劉虎樂送去的云云(見本院審理卷一202 頁),然其後於本院審理時又證稱:此次好像沒有請劉虎樂去送,這一次伊是找快遞,因劉虎樂那一天晚上說他累了,早上要送去士林,要早一點睡覺,伊本來要找他,他說他不要,太晚了,要睡覺,所以這次不是他送的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二69至71頁),且核與被告劉虎樂與邱昱成LINE對話紀錄內容相符(見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一73、76頁)。又證人林俊賢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沒見過劉虎樂,當天快遞來的是公司的,不是在庭之劉虎樂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二109 至110 頁)。是依上所述,公訴意旨上開所據證據,顯非無疑,尚難據以確信被告劉虎樂有此部分共犯販賣毒品犯行。綜上所述,本件尚難確認被告劉虎樂有此部分共犯販賣毒品予林俊賢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事證可資佐證被告劉虎樂確有本件此部分受託遞送交付毒品之共同販賣毒品事實,是揆諸上揭說明,本件不能證明被告劉虎樂此部分犯罪,自應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第11條第4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2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由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公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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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犯 罪 行 為 │ 所 犯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備 註│ │號│ │ │ │ │ │ ├─┼─────┼──────┼──────────┼─────────────┼───────────────────┤ │01│107.04.26-│新北市蘆洲區│邱昱成意圖營利,基於│邱昱成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⑴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 │ │ │107.07.01 │ │販賣毒品之犯意,向不│,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⑵證據: │ │ │間 │ │詳之人販入如附表二編│表二編號3 所示之毒品大麻沒│ ①被告邱昱成偵查、審理時自白(107 年│ │ │ │ │號3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收銷燬;如附表二編號15、16│ 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一280 頁、審│ │ │ │ │大麻10包(淨重28.91 │所示之大麻分裝杓、分裝盒均│ 理卷一201 至202 頁) │ │ │ │ │公克),伺機販賣他人│沒收。 │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 │ │ │ │。嗣於107.07.01 ,在│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7 年度偵字│ │ │ │ │其新北市蘆洲區民義街│ │ 第21175 號偵查卷一27至39頁)、法務│ │ │ │ │31號5 樓住處,為警查│ │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08.14 調│ │ │ │ │扣上開毒品大麻、附表│ │ 科壹字00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 │ │二編號15所示之大麻分│ │ 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大麻10包、│ │ │ │ │裝杓1 支、編號16所示│ │ 編號15、16所示之大麻分裝杓、分裝盒│ │ │ │ │之分裝盒1 個等物,因│ │ 。 │ │ │ │ │而查悉上情致其販賣未│ │ │ │ │ │ │果。 │ │ │ ├─┼─────┼──────┼──────────┼─────────────┼───────────────────┤ │02│107.04.26-│新北市蘆洲區│邱昱成意圖營利,基於│邱昱成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⑴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 │ │ │107.07.01 │ │販賣毒品之犯意,向不│,處有期徒刑叁年。扣案如附│⑵證據: │ │ │間 │ │詳之人販入如附表二編│表二編號7-2 至7-9 所示含毒│ ①被告邱昱成偵查、審理時自白(107 年│ │ │ │ │號7-2 至7-9 所示含第│品GHB 之G 水沒收銷燬;如附│ 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280 頁、審理│ │ │ │ │二級毒品GHB 之G 水38│表二編號17、20所示之分裝瓶│ 卷一201 至202 頁) │ │ │ │ │瓶(合計淨重1318.03 │均沒收。 │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 │ │ │ │公克,驗餘淨重1307.8│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7 年度偵字│ │ │ │ │9 公克,純質淨重33.9│ │ 第21175 號偵查卷一27至39頁)、內政│ │ │ │ │9 公克,),伺機販賣│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09.03 刑鑑字│ │ │ │ │他人。嗣於107.07.01 │ │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7 年度偵字│ │ │ │ │,在其新北市蘆洲區民│ │ 第27246 號偵查卷235 至269 頁) │ │ │ │ │義街31號5 樓住處,為│ │ 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2 至7-9 、17、20│ │ │ │ │警查扣含上開毒品之G │ │ 所示之G 水、分裝瓶 │ │ │ │ │水、附表二編號17、20│ │ │ │ │ │ │所示之分裝瓶各1 批等│ │ │ │ │ │ │物,因而查悉上情致其│ │ │ │ │ │ │販賣未果。 │ │ │ ├─┼─────┼──────┼──────────┼─────────────┼───────────────────┤ │03│107.05.21 │新北市三重區│邱昱成意圖營利,基於│邱昱成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⑴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1 所示│ │ │16:39許 │成功路110 號│販賣毒品之犯意,經蔡│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編│ 部分 │ │ │(起訴書附│(起訴書附表│順冬以其行動電話,經│號1 、2 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⑵證據: │ │ │表一編號1 │一編號1 誤載│由LINE發送訊息至邱昱│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液體均沒│ ①被告邱昱成偵查、審理時自白(107 年│ │ │誤載為「 │為「新北市三│成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 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二194 頁、審│ │ │107.05.20 │重區重新路4 │之行動電話,與之聯絡│至14、18、24、26、30-1所示│ 理卷一201 頁、203 頁、審理卷二123 │ │ │,14時許」│段214 巷15弄│洽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之電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 頁) │ │ │) │4 號5樓」) │非他命後,以2 萬4,00│非他命分裝盒、分裝杓、分裝│ ②被告邱昱成與蔡順冬LINE聯繫內容翻拍│ │ │ │ │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夾鏈袋、帳冊、行動電話、國│ 照片(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5│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存摺等物│ 一61至62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 │ │ │ │公克給蔡順冬。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 (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一27│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至39頁) │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11至14、18│ │ │ │ │ │ │ 、24、26、30-1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電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非他命│ │ │ │ │ │ │ 分裝盒、分裝杓、分裝夾鏈袋、帳冊、│ │ │ │ │ │ │ 行動電話、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存摺│ │ │ │ │ │ │ 等物。 │ ├─┼─────┼──────┼──────────┼─────────────┼───────────────────┤ │04│107.06.28 │新北市新莊區│邱昱成意圖營利,基於│邱昱成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⑴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2 所示│ │ │20:00許 │後港一路130 │販賣毒品之犯意,經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部分 │ │ │ │巷4 號5 樓劉│昭和以其行動電話,經│二編號1 、2 、5-1 、5-2 所│⑵證據: │ │ │ │昭和住處 │由LINE發送訊息至邱昱│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 ①被告邱昱成審理時供述(審理卷一201 │ │ │ │ │成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安非他命液體、MDMA藥錠均沒│ 頁、203 頁、審理卷二123 頁)、證人│ │ │ │ │之行動電話,與之聯絡│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 劉昭和偵查時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1│ │ │ │ │洽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至14、18、24、26、30-1所示│ 175 號偵查卷二54頁) │ │ │ │ │非他命後,以2,700 元│之電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 ②被告邱昱成與劉昭和LINE聯繫內容翻拍│ │ │ │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非他命分裝盒、分裝杓、分裝│ 照片(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 │ │ │ │誤載為「3,500 元」)│夾鏈袋、帳冊、行動電話、國│ 一67至69頁)、附表二編號30-1所示國│ │ │ │ │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存摺等物│ 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黃耀霆帳戶交易明│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2 公克│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細(審理卷一299 頁)、新北市政府警│ │ │ │ │、MDMA藥錠3 顆給劉昭│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 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和。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品目錄表(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查卷一27至39頁) │ │ │ │ │ │ │ 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5-1 、5-2 │ │ │ │ │ │ │ 、11至14、18、24、26、30-1所示之毒│ │ │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電子磅秤、真│ │ │ │ │ │ │ 空封口機、安非他命分裝盒、分裝杓、│ │ │ │ │ │ │ 分裝夾鏈袋、帳冊、行動電話、國泰世│ │ │ │ │ │ │ 華銀行正義分行存摺等物。 │ ├─┼─────┼──────┼──────────┼─────────────┼───────────────────┤ │05│107.06.29 │新北市三重區│邱昱成意圖營利,基於│①邱昱成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⑴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之附表三編號1 所示│ │ │00:00許 │中正北路411 │販賣毒品之犯意,經賴│ ,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 部分 │ │ │(起訴書附│巷26號賴科源│科源以其行動電話(09│ 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毒│⑵證據: │ │ │表三編號1 │住處 │00000000),經由LINE│ 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①被告邱昱成部分: │ │ │誤載為「 │ │發送訊息至同有上開犯│ 他命液體均沒收銷燬;扣案│ --被告偵查、審理時自白(107 年度偵│ │ │107.06.28 │ │意聯絡之陳榮澤(即陳│ 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18、│ 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二170 頁、審理│ │ │,22時許」│ │柏佑),與之聯絡洽購│ 24、26、30-1所示之電子磅│ 卷一201 至203 頁、審理卷二124 頁│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秤、真空封口機、安非他命│ )、共同被告陳榮澤(審理卷一201 │ │ │ │ │命後,由陳榮澤告知邱│ 分裝盒、分裝杓、分裝夾鏈│ 至202 頁、204 頁)、劉虎樂等警詢│ │ │ │ │昱成,邱昱成再以400 │ 袋、帳冊、行動電話、國泰│ 、偵查、審理時供述(107 年度偵字│ │ │ │ │元之代價,委由同有上│ 世華銀行正義分行存摺等物│ 第21175 號偵查卷二74頁、87至88頁│ │ │ │ │開犯意聯絡之劉虎樂遞│ 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107 年度偵字第23682 號偵查卷33│ │ │ │ │送,以3 萬5,000 元之│ 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元│ 1 至332 頁、審理卷一155 頁)、證│ │ │ │ │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人賴科源警詢、偵查、審理時證述(│ │ │ │ │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給│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107 年度偵字第23682 號偵查卷77至│ │ │ │ │賴科源。之後再由邱昱│ 其價額。 │ 79頁、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 │ │ │ │成前往向賴科源收款,│②陳榮澤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卷60頁、審理卷二99至108 頁) │ │ │ │ │陳榮澤則從中分得7,00│ ,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扣│ --被告邱昱成與劉虎樂、陳榮澤LINE聯│ │ │ │ │0 元利益。 │ 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行│ 繫內容翻拍照片(107 年度偵字第21│ │ │ │ │ │ 動電話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175 號偵查卷一71至73頁、82頁)、│ │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7 年度│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一27至39頁)│ │ │ │ │ │ 額。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11至14、│ │ │ │ │ │③劉虎樂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18、24、26、30-1所示之毒品甲基安│ │ │ │ │ │ ,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 非他命、電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 │ │ │ │ │ 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行│ 非他命分裝盒、分裝杓、分裝夾鏈袋│ │ │ │ │ │ 動電話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帳冊、行動電話、國泰世華銀行正│ │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義分行存摺等物。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②被告陳榮澤部分: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被告警詢、偵查供述、審理時自白(│ │ │ │ │ │ 額。 │ 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二 │ │ │ │ │ │ │ 87至88頁、107 年度偵字第23682 號│ │ │ │ │ │ │ 偵查卷331 至332 頁、審理卷一201 │ │ │ │ │ │ │ 至202 頁、204 頁)、共同被告邱昱│ │ │ │ │ │ │ 成偵查、審理時供證、劉虎樂審理時│ │ │ │ │ │ │ 供證(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 │ │ │ │ │ │ 卷二170 頁、審理卷一201 至203 頁│ │ │ │ │ │ │ 、155 頁、審理卷二75頁)、證人賴│ │ │ │ │ │ │ 科源警詢、偵查、審理時證述(107 │ │ │ │ │ │ │ 年度偵字第23682 號偵查卷77至79頁│ │ │ │ │ │ │ 、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二│ │ │ │ │ │ │ 60頁、審理卷二99至108 頁) │ │ │ │ │ │ │ --被告邱昱成與劉虎樂、陳榮澤LINE聯│ │ │ │ │ │ │ 繫內容翻拍照片(107 年度偵字第21│ │ │ │ │ │ │ 175 號偵查卷一71至73頁、82頁)、│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 │ │ │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7 年度│ │ │ │ │ │ │ 偵字第23682 號偵查卷207 至211 頁│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行動│ │ │ │ │ │ │ 電話 │ │ │ │ │ │ │ ③被告劉虎樂部分: │ │ │ │ │ │ │ --被告警詢、審理時供述(107 年度偵│ │ │ │ │ │ │ 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二74頁、審理卷│ │ │ │ │ │ │ 一155 頁)、共同被告邱昱成偵查、│ │ │ │ │ │ │ 審理時供證、陳榮澤等審理時供證(│ │ │ │ │ │ │ 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二17│ │ │ │ │ │ │ 0 頁、審理卷一201 至204 頁、審理│ │ │ │ │ │ │ 卷二64頁、66頁、68至69頁)、證人│ │ │ │ │ │ │ 賴科源警詢、偵查、審理時證述(10│ │ │ │ │ │ │ 7 年度偵字第23682 號偵查卷77至79│ │ │ │ │ │ │ 頁、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 │ │ │ │ │ │ 二60頁、審理卷二99至108 頁) │ │ │ │ │ │ │ --被告邱昱成與劉虎樂、陳榮澤LINE聯│ │ │ │ │ │ │ 繫內容翻拍照片(107 年度偵字第21│ │ │ │ │ │ │ 175 號偵查卷一71至73頁、82頁)、│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 │ │ │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7 年度│ │ │ │ │ │ │ 偵字第23682 號偵查卷103至107頁)│ │ │ │ │ │ │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行動電│ │ │ │ │ │ │ 話 │ ├─┼─────┼──────┼──────────┼─────────────┼───────────────────┤ │06│107.06.29 │新北市永和區│邱昱成意圖營利,基於│①邱昱成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⑴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之附表三編號2 所示│ │ │00:33許 │環河西路2 段│販賣毒品之犯意,經劉│ ,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扣│ 部分 │ │ │(起訴書附│245 之2 號劉│祖志以其行動電話(09│ 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⑵證據: │ │ │表三編號2 │祖志住處樓下│00000000),經由LINE│ 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 ①被告邱昱成部分: │ │ │誤載為「 │ │發送訊息至同有上開犯│ 安非他命液體均沒收銷燬;│ --被告偵查、審理時自白(107 年度偵│ │ │107.06.28 │ │意聯絡之陳榮澤(即陳│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 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二193 至194 頁│ │ │,22時許」│ │柏佑),與之聯絡洽購│ 18、24、26、30-1所示之電│ 、審理卷一201 至203 頁)、共同被│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非│ 告陳榮澤警詢、偵查、審理時供述(│ │ │ │ │命後,由陳榮澤告知邱│ 他命分裝盒、分裝杓、分裝│ 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二87│ │ │ │ │昱成,邱昱成再以400 │ 夾鏈袋、帳冊、行動電話、│ 至88頁、107 年度偵字第23682 號偵│ │ │ │ │元之代價,委由同有上│ 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存摺│ 查卷331 至332 頁、審理卷一201 至│ │ │ │ │開犯意聯絡之劉虎樂遞│ 等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202 頁、204 頁)、共同被告劉虎樂│ │ │ │ │送,以1 萬8,000 元之│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叁仟陸│ 警詢、審理時供述(107 年度偵字第│ │ │ │ │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21175 號偵查卷二74至75頁、審理卷│ │ │ │ │甲基安非他命17.5公克│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一155 頁)、證人劉祖志警詢、審理│ │ │ │ │給劉祖志。劉祖志則將│ 追徵其價額。 │ 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3682 號偵查│ │ │ │ │價款匯至陳榮澤帳戶,│②陳榮澤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卷62至63頁、審理卷二91至97頁) │ │ │ │ │再由劉榮澤扣除從中應│ ,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 --證人劉祖志與被告陳榮澤LINE聯繫內│ │ │ │ │分得之4,000 元利益後│ 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行│ 容翻拍照片(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 │ │ │ │,將餘款匯至邱昱成指│ 動電話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號偵查卷二191 頁)、被告邱昱成與│ │ │ │ │定帳戶。 │ 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陳榮澤、劉虎樂LINE聯繫內容翻拍照│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片(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一81頁、71至73頁)、附表二編號30│ │ │ │ │ │ 額。 │ -1所示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黃耀霆│ │ │ │ │ │③劉虎樂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帳戶交易明細(審理卷一299 頁)、│ │ │ │ │ │ ,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 │ │ │ │ │ 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行│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7 年度│ │ │ │ │ │ 動電話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一27至39頁)│ │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11至14、│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18、24、26、30-1所示之毒品甲基安│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非他命、電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 │ │ │ │ │ 額。 │ 非他命分裝盒、分裝杓、分裝夾鏈袋│ │ │ │ │ │ │ 、帳冊、行動電話、國泰世華銀行正│ │ │ │ │ │ │ 義分行存摺等物。 │ │ │ │ │ │ │ ②被告陳榮澤部分: │ │ │ │ │ │ │ --被告警詢、偵查供述、審理時自白(│ │ │ │ │ │ │ 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二87│ │ │ │ │ │ │ 至88、107 年度偵字第23682 號偵查│ │ │ │ │ │ │ 卷331 至332 頁、審理卷一201 至20│ │ │ │ │ │ │ 2 頁、204 頁、審理卷二124 頁)、│ │ │ │ │ │ │ 共同被告邱昱成偵查、審理時供證、│ │ │ │ │ │ │ 劉虎樂審理時供證(107 年度偵字第│ │ │ │ │ │ │ 21175 號偵查卷二193 至194 頁)、│ │ │ │ │ │ │ 審理卷一201 至203 頁、155 頁、審│ │ │ │ │ │ │ 理卷二75頁)、證人劉祖志警詢、審│ │ │ │ │ │ │ 理時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3682 號│ │ │ │ │ │ │ 偵查卷62至63頁、審理卷二91至97頁│ │ │ │ │ │ │ ) │ │ │ │ │ │ │ --證人劉祖志與被告陳榮澤LINE聯繫內│ │ │ │ │ │ │ 容翻拍照片(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 │ │ │ │ │ │ 號偵查卷二191 頁)、被告邱昱成與│ │ │ │ │ │ │ 陳榮澤、劉虎樂LINE聯繫內容翻拍照│ │ │ │ │ │ │ 片(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 │ │ │ │ │ │ 一81頁、71至73頁)、附表二編號30│ │ │ │ │ │ │ -1所示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黃耀霆│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審理卷一299 頁)、│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 │ │ │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7 年度│ │ │ │ │ │ │ 偵字第23682 號偵查卷207 至211 頁│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行動│ │ │ │ │ │ │ 電話 │ │ │ │ │ │ │ ③被告劉虎樂部分: │ │ │ │ │ │ │ --被告警詢、審理時供述(107 年度偵│ │ │ │ │ │ │ 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二74至75頁、審│ │ │ │ │ │ │ 理卷一155 頁)、共同被告邱昱成偵│ │ │ │ │ │ │ 查、審理時供證、陳榮澤審理時供證│ │ │ │ │ │ │ (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二│ │ │ │ │ │ │ 193 至194 頁、審理卷一201 至204 │ │ │ │ │ │ │ 頁、審理卷二64頁、66頁、68至69頁│ │ │ │ │ │ │ ) │ │ │ │ │ │ │ --證人劉祖志與被告陳榮澤LINE聯繫內│ │ │ │ │ │ │ 容翻拍照片(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 │ │ │ │ │ │ 號偵查卷二191 頁)、被告邱昱成與│ │ │ │ │ │ │ 陳榮澤、劉虎樂LINE聯繫內容翻拍照│ │ │ │ │ │ │ 片(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 │ │ │ │ │ │ 一81頁、71至73頁)、附表二編號30│ │ │ │ │ │ │ -1所示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黃耀霆│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審理卷一299 頁)、│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 │ │ │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7 年度│ │ │ │ │ │ │ 偵字第23682 號偵查卷103 至107 頁│ │ │ │ │ │ │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行動│ │ │ │ │ │ │ 電話 │ ├─┼─────┼──────┼──────────┼─────────────┼───────────────────┤ │07│107.06.29 │新北市蘆洲區│邱昱成意圖營利,基於│邱昱成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⑴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3 所示│ │ │下午03:00│民義街31號5 │販賣毒品之犯意,經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部分 │ │ │許 │樓邱昱成住處│恩隆以其行動電話,經│二編號1 、2 所示之毒品甲基│⑵證據: │ │ │ │ │由LINE發送訊息至邱昱│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液體│ ①被告邱昱成審理時自白(審理卷一201 │ │ │ │ │成之行動電話,與之聯│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 頁、203 頁、審理卷二123 頁)、證人│ │ │ │ │絡洽購第二級毒品甲基│號11至14、18、24、26、30-1│ 劉恩隆警詢、偵查時證述(107 年度偵│ │ │ │ │安非他命後,以2,000 │所示之電子磅秤、真空封口機│ 字第27246 號偵查卷115 至116 頁、10│ │ │ │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安非他命分裝盒、分裝杓、│ 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44頁)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公│分裝夾鏈袋、帳冊、行動電話│ ②被告邱昱成與劉恩隆LINE聯繫內容翻拍│ │ │ │ │克給劉恩隆。 │、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存摺│ 照片(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 │ │ │ │ │等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85至87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一27至│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39頁) │ │ │ │ │ │ │ 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11至14、18│ │ │ │ │ │ │ 、24、26、30-1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電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非他命│ │ │ │ │ │ │ 分裝盒、分裝杓、分裝夾鏈袋、帳冊、│ │ │ │ │ │ │ 行動電話、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存摺│ │ │ │ │ │ │ 等物。 │ ├─┼─────┼──────┼──────────┼─────────────┼───────────────────┤ │08│107.07.01 │新北市中和區│邱昱成意圖營利,基於│①邱昱成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⑴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之附表三編號3 所示│ │ │01:10許 │連城路469巷9│販賣毒品之犯意,經林│ ,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 部分 │ │ │(起訴書附│號林俊賢工作│俊賢以其行動電話(09│ 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⑵證據: │ │ │表三編號3 │之7-11便利商│00000000),經由LINE│ 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 ①被告邱昱成部分: │ │ │誤載為「 │店 │撥打同有上開犯意聯絡│ 安非他命液體均沒收銷燬;│ --被告偵查、審理時自白(107 年度偵│ │ │107.06.30 │ │之陳榮澤(即陳柏佑)│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 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二170 至171 頁│ │ │,23時許」│ │之行動電話,與之聯絡│ 18、24、26、30-1所示之電│ 、審理卷一201 至203 頁)、共同被│ │ │) │ │洽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非│ 告陳榮澤偵查、審理時供述(107 年│ │ │ │ │非他命後,由陳榮澤告│ 他命分裝盒、分裝杓、分裝│ 度偵字第23682 號偵查卷331 至332 │ │ │ │ │知邱昱成,邱昱成再以│ 夾鏈袋、帳冊、行動電話、│ 頁、審理卷一201 至202 頁、204 頁│ │ │ │ │350 元之代價,委由不│ 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存摺│ )、證人林俊賢警詢、偵查、審理時│ │ │ │ │知情之快遞業人員遞送│ 等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 │ │ │ │,以2,350 元之價格,│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卷二94頁、105 頁、審理卷二111 至│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117 頁、125 頁) │ │ │ │ │非他命1 公克給林俊賢│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被告邱昱成與陳榮澤LINE聯繫內容翻│ │ │ │ │。 │ 額。 │ 拍照片(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 │ │ │ │ │②陳榮澤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查卷一84頁)、附表二編號30-1所示│ │ │ │ │ │ ,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 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黃耀霆帳戶交│ │ │ │ │ │ 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行│ 易明細(審理卷一299 頁)、新北市│ │ │ │ │ │ 動電話沒收。 │ 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107 年度偵字第│ │ │ │ │ │ │ 21175 號偵查卷一27至39頁) │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11至14、│ │ │ │ │ │ │ 18、24、26、30-1所示之毒品甲基安│ │ │ │ │ │ │ 非他命、電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 │ │ │ │ │ │ 非他命分裝盒、分裝杓、分裝夾鏈袋│ │ │ │ │ │ │ 、帳冊、行動電話、國泰世華銀行正│ │ │ │ │ │ │ 義分行存摺等物。 │ │ │ │ │ │ │ ②被告陳榮澤部分: │ │ │ │ │ │ │ --被告偵查、審理時自白(107 年度偵│ │ │ │ │ │ │ 字第23682 號偵查卷331 至332 頁、│ │ │ │ │ │ │ 審理卷一201 至202 頁、204 頁)、│ │ │ │ │ │ │ 共同被告邱昱成偵查、審理時供證(│ │ │ │ │ │ │ 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二17│ │ │ │ │ │ │ 0 至171 頁、審理卷一201 至203 頁│ │ │ │ │ │ │ 、審理卷二75頁)、證人林俊賢警詢│ │ │ │ │ │ │ 、偵查、審理時證述(107 年度偵字│ │ │ │ │ │ │ 第21175 號偵查卷二94頁、105 頁、│ │ │ │ │ │ │ 審理卷二111 至117 頁、125 頁) │ │ │ │ │ │ │ --被告邱昱成與陳榮澤LINE聯繫內容翻│ │ │ │ │ │ │ 拍照片(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 │ │ │ │ │ │ 查卷一84頁)、附表二編號30-1所示│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黃耀霆帳戶交│ │ │ │ │ │ │ 易明細(審理卷一299 頁)、新北市│ │ │ │ │ │ │ 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107 年度偵字第│ │ │ │ │ │ │ 23682 號偵查卷207 至211 頁)、扣│ │ │ │ │ │ │ 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行動電話 │ ├─┼─────┼──────┼──────────┼─────────────┼───────────────────┤ │09│107.07.01 │臺北市士林區│邱昱成意圖營利,基於│①邱昱成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⑴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附表二編號1 所示│ │ │05:24許 │社子街115巷1│販賣毒品之犯意,經施│ ,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 部分 │ │ │ │號施伯璟住處│伯璟以其行動電話(09│ 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⑵證據: │ │ │ │ │00000000),經由LINE│ 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 ①被告邱昱成部分: │ │ │ │ │發送訊息至邱昱成之行│ 安非他命液體均沒收銷燬;│ --被告偵查、審理時自白(107 年度偵│ │ │ │ │動電話,與之聯絡洽購│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 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二169 至170 頁│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18、24、26、30-1所示之電│ 、審理卷一201 頁、203 頁)、共同│ │ │ │ │命後,邱昱成再以300 │ 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非│ 被告劉虎樂警詢、偵查、審理時供述│ │ │ │ │元之代價,委由同有上│ 他命分裝盒、分裝杓、分裝│ (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二│ │ │ │ │開犯意聯絡之劉虎樂遞│ 夾鏈袋、帳冊、行動電話、│ 4 至5 頁、75至79頁、審理卷一155 │ │ │ │ │送,以2,800 元之價格│ 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存摺│ 頁)、證人施伯璟警詢、偵查、審理│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等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時證述(107 年度偵字第23682 號偵│ │ │ │ │安非他命1 公克給施伯│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查卷92至93頁、107 年度偵字第2117│ │ │ │ │璟。劉虎樂並代為收款│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5 號偵查卷二36頁、審理卷二118 至│ │ │ │ │後,扣除其應收運送費│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122 頁) │ │ │ │ │用300 元,餘款2,500 │ 其價額。 │ --被告邱昱成與劉虎樂LINE聯繫內容翻│ │ │ │ │元(含手續費14元)匯│②劉虎樂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拍照片(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 │ │ │ │至邱昱成指定之附表二│ ,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 查卷一76至78頁)、附表二編號30-1│ │ │ │ │編號30-1所示國泰世華│ 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行│ 所示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黃耀霆帳│ │ │ │ │銀行帳戶。 │ 動電話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戶交易明細(審理卷一299 頁)、新│ │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 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7 年度偵│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一27至39頁) │ │ │ │ │ │ 額。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11至14、│ │ │ │ │ │ │ 18、24、26、30-1所示之毒品甲基安│ │ │ │ │ │ │ 非他命、電子磅秤、真空封口機、安│ │ │ │ │ │ │ 非他命分裝盒、分裝杓、分裝夾鏈袋│ │ │ │ │ │ │ 、帳冊、行動電話、國泰世華銀行正│ │ │ │ │ │ │ 義分行存摺等物。 │ │ │ │ │ │ │ ②被告劉虎樂部分: │ │ │ │ │ │ │ --被告警詢、偵查、審理時供述(107 │ │ │ │ │ │ │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卷二4 至5 │ │ │ │ │ │ │ 頁、74至79頁、審理卷一155 頁、審│ │ │ │ │ │ │ 理卷二123 頁)、共同被告邱昱成偵│ │ │ │ │ │ │ 查、審理時供證(107 年度偵字第21│ │ │ │ │ │ │ 175 號偵查卷二169 至170 頁、審理│ │ │ │ │ │ │ 卷一201 、203 頁、審理卷二64頁、│ │ │ │ │ │ │ 66頁、68至69頁、81頁、83頁)、證│ │ │ │ │ │ │ 人施伯璟警詢、偵查、審理時證述(│ │ │ │ │ │ │ 107 年度偵字第23682 號偵查卷92至│ │ │ │ │ │ │ 93頁、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查│ │ │ │ │ │ │ 卷二36頁、審理卷二118 至122頁) │ │ │ │ │ │ │ --被告邱昱成與劉虎樂LINE聯繫內容翻│ │ │ │ │ │ │ 拍照片(107 年度偵字第21175 號偵│ │ │ │ │ │ │ 查卷一76至78頁)、附表二編號30-1│ │ │ │ │ │ │ 所示國泰世華銀行正義分行黃耀霆帳│ │ │ │ │ │ │ 戶交易明細(審理卷一299 頁)、新│ │ │ │ │ │ │ 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 │ │ │ │ │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7 年度偵│ │ │ │ │ │ │ 字第23682號偵查卷103至107頁)、 │ │ │ │ │ │ │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行動電話│ ├─┼─────┼──────┼──────────┼─────────────┼───────────────────┤ │10│107.07.23 │新北市蘆洲區│陳榮澤(即陳柏佑),│陳榮澤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⑴原起訴書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 │ │ │~ │長安街193 巷│基於持有毒品之犯意,│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⑵證據: │ │ │107.07.24 │29弄6 號2 樓│向不詳之人販入如附表│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 ①被告陳榮澤審理時自白(審理卷一201 │ │ │ │ │三編號1 所示之第二級│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沒│ 至202 頁)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收銷燬。 │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 │ │ │ │(合計淨重49.3809 公│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7 年度偵字│ │ │ │ │克,驗餘淨重49.316公│ │ 第23682 號偵查卷207 至211 頁)、臺│ │ │ │ │克,純質淨重27.7808 │ │ 北榮民總醫院107.09.14 北榮毒鑑字C8│ │ │ │ │公克)而持有之。 │ │ 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C0000000-Q│ │ │ │ │ │ │ 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審理卷一313 至31│ │ │ │ │ │ │ 4 頁) │ │ │ │ │ │ │ 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毒品甲基安│ │ │ │ │ │ │ 非他命5 包 │ └─┴─────┴──────┴──────────┴─────────────┴───────────────────┘ 附表二:被告邱昱成扣案物品 ┌───┬────────┬─────┬────────────────┐ │編 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 量│備 註│ ├───┼────────┼─────┼────────────────┤ │ 01 │甲基安非他命 │ 31包│①淨重合計1138.59 公克,純質淨重│ │ │ │ │ 1085.96 公克,驗餘淨重1138.08 │ │ │ │ │ 公克。 │ │ │ │ │②原警方扣押物編號1-31 │ ├───┼────────┼─────┼────────────────┤ │ 02 │甲基安非他命液體│ 1盒│①淨重85.32 公克,純質淨重56.31 │ │ │ │ │ 公克,驗餘淨重85.07公克。 │ │ │ │ │②原警方扣押物編號32 │ ├───┼────────┼─────┼────────────────┤ │ 03 │大麻 │ 10包│①淨重28.91公克 │ │ │ │ │②原警方扣押物編號33-35 │ ├───┼────────┼─────┼────────────────┤ │ 04 │愷他命 │ 26包│①淨重20.16 公克,純質淨重19.75 │ │ │ │ │ 公克,驗餘淨重20.09公克。 │ │ │ │ │②原警方扣押物編號36 │ ├───┼────────┼─────┼────────────────┤ │ 05 │藥錠㈠ │ 3包│原警方扣押物編號37-39 │ ├───┼────────┼─────┼────────────────┤ │05-1 │粉紅色藥錠 │ │①淨重53.48 公克,驗餘淨重53.23 │ │ │ │ │ 公克。 │ │ │ │ │②檢出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 │ │ │ │ 基安非他命(MDMA)」,純質淨重│ │ │ │ │ 27.8公克。 │ │ │ │ │③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微量。 │ ├───┼────────┼─────┼────────────────┤ │05-2 │藍綠色藥錠 │ │①淨重34.66 公克,驗餘淨重34.39 │ │ │ │ │ 公克。 │ │ │ │ │②檢出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 │ │ │ │ 基安非他命(MDMA)」,純質淨重│ │ │ │ │ 17.67 公克。 │ │ │ │ │③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微量。 │ ├───┼────────┼─────┼────────────────┤ │05-3 │磚紅色圓形藥錠 │ │①淨重15.5公克,驗餘淨重14.43 公│ │ │ │ │ 克。 │ │ │ │ │②檢出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 │ │ │ │ 平)」,純質淨重0.15公克。 │ ├───┼────────┼─────┼────────────────┤ │05-4 │淡綠色圓形藥錠 │ │①淨重11.1公克,驗餘淨重10.8公克│ │ │ │ │②檢出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 │ │ │ │ (PMA)」,純質淨重1.55公克。 │ │ │ │ │③檢出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 │ │ │ │ 命(MMA)」微量。 │ │ │ │ │④檢出三級毒品「1-氯苯基-2-(1-吡│ │ │ │ │ 咯烷基)-1-戊酮(C-PVP),純質 │ │ │ │ │ 淨重0.33公克。 │ ├───┼────────┼─────┼────────────────┤ │05-5 │水藍色圓形藥錠⑴│ │①淨重5.01公克,驗餘淨重4.71公克│ │ │ │ │②檢出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 │ │ │ │ (PMA )」,純質淨重1.1 公克。│ │ │ │ │③檢出三級毒品「1-氯苯基-2-(1-吡│ │ │ │ │ 咯烷基)-1-戊酮(C-PVP),純質 │ │ │ │ │ 淨重0.05公克。 │ ├───┼────────┼─────┼────────────────┤ │05-6 │水藍色圓形藥錠⑵│ │①淨重6.23公克,驗餘淨重5.93公克│ │ │ │ │②檢出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 │ │ │ │ (PMA )」,純質淨重1.3 公克。│ │ │ │ │③檢出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 │ │ │ │ 命(MMA)」微量。 │ │ │ │ │④檢出三級毒品「1-氯苯基-2-(1-吡│ │ │ │ │ 咯烷基)-1-戊酮(C-PVP),純質 │ │ │ │ │ 淨重0.12公克。 │ ├───┼────────┼─────┼────────────────┤ │05-7 │黑色藥錠 │ │①淨重1.7公克,驗餘淨重0.8公克 │ │ │ │ │②未檢出毒品。 │ │ │ │ │③檢出Sildenafil(昔多芬)。 │ ├───┼────────┼─────┼────────────────┤ │05-8 │深藍色藥錠 │ │①淨重0.73公克,驗餘淨重0.61公克│ │ │ │ │②未檢出毒品。 │ │ │ │ │③檢出Sildenafil(昔多芬)。 │ ├───┼────────┼─────┼────────────────┤ │05-9 │淡藍色藥錠 │ │①淨重0.64公克,驗餘淨重0.57公克│ │ │ │ │②未檢出毒品。 │ │ │ │ │③檢出Sildenafil(昔多芬)。 │ ├───┼────────┼─────┼────────────────┤ │05-10 │黃色圓形藥錠 │ │①淨重0.63公克,驗餘淨重0.55公克│ │ │ │ │②未檢出毒品。 │ │ │ │ │③檢出Sildenafil(昔多芬)。 │ ├───┼────────┼─────┼────────────────┤ │05-11 │白色藥錠 │ │①淨重0.55公克,驗餘淨重0.44公克│ │ │ │ │②未檢出毒品。 │ │ │ │ │③檢出Sildenafil(昔多芬)。 │ ├───┼────────┼─────┼────────────────┤ │05-12 │綠色藥錠 │ │①淨重0.54公克,驗餘淨重0.45公克│ │ │ │ │②未檢出毒品。 │ │ │ │ │③檢出Sildenafil(昔多芬)。 │ ├───┼────────┼─────┼────────────────┤ │05-13 │淡綠色藥錠 │ │①淨重0.59公克,驗餘淨重0.43公克│ │ │ │ │②未檢出毒品。 │ │ │ │ │③檢出Sildenafil(昔多芬)。 │ ├───┼────────┼─────┼────────────────┤ │05-14 │棕紅色藥錠 │ │①淨重0.53公克,驗餘淨重0.44公克│ │ │ │ │②未檢出毒品。 │ │ │ │ │③檢出Sildenafil(昔多芬)。 │ ├───┼────────┼─────┼────────────────┤ │05-15 │藍色藥錠 │ │①淨重0.59公克,驗餘淨重0.47公克│ │ │ │ │②未檢出毒品。 │ │ │ │ │③檢出Sildenafil(昔多芬)。 │ ├───┼────────┼─────┼────────────────┤ │05-16 │磚紅色藥錠 │ │①淨重0.6公克,驗餘淨重0.46公克 │ │ │ │ │②未檢出毒品。 │ │ │ │ │③檢出Sildenafil(昔多芬)。 │ ├───┼────────┼─────┼────────────────┤ │05-17 │黃色藥錠 │ │①淨重0.59公克,驗餘淨重0.42公克│ │ │ │ │②未檢出毒品。 │ │ │ │ │③檢出Sildenafil(昔多芬)。 │ ├───┼────────┼─────┼────────────────┤ │ 06 │毒品咖啡包 │ 28包│原警方扣押物編號40 │ ├───┼────────┼─────┼────────────────┤ │06-1 │粉紅色包裝 │ 4包│①淨重6.04公克,驗餘淨重5.39公克│ │ │ │ │②檢出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 │ │ │ │ (MEAPP )」,純質淨重0.12公克│ │ │ │ │ 。 │ │ │ │ │③檢出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 │ │ │ │ 基乙基胺戊酮」,純質淨重0.3 公│ │ │ │ │ 克。 │ ├───┼────────┼─────┼────────────────┤ │06-2 │藍色包裝 │ 24包│①淨重60.2公克,驗餘淨重59.5公克│ │ │ │ │②檢出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 │ │ │ │ (MEAPP )」,純質淨重1.2 公克│ │ │ │ │ 。 │ │ │ │ │③檢出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 │ │ │ │ 基乙基胺戊酮」,純質淨重3.01公│ │ │ │ │ 克。 │ │ │ │ │④檢出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 │ ├───┼────────┼─────┼────────────────┤ │ 07 │G水 │ 43瓶│原警方扣押物編號43-44 │ ├───┼────────┼─────┼────────────────┤ │07-1 │棕色玻璃瓶 │ 5瓶│①淨重2893.75 公克,驗餘淨重2892│ │ │ │ │ .5公克。 │ │ │ │ │②未檢出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 │ │ │ │ GHB)」。 │ │ │ │ │③檢出非毒品「伽瑪丁醯內酯(GBL │ │ │ │ │ )」。 │ ├───┼────────┼─────┼────────────────┤ │07-2 │白色塑膠瓶⑴ │ 1瓶│①淨重701.21公克,驗餘淨重700.01│ │ │ │ │ 公克。 │ │ │ │ │②檢出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 │ │ │ │ B )」,純質淨重21.03公克。 │ │ │ │ │③檢出非毒品「伽瑪丁醯內酯(GBL │ │ │ │ │ )」。 │ ├───┼────────┼─────┼────────────────┤ │07-3 │白色蓋子塑膠瓶⑴│ 3瓶│①淨重56.03 公克,驗餘淨重54.93 │ │ │ │ │ 公克。 │ │ │ │ │②檢出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 │ │ │ │ B )」,純質淨重2.24公克。 │ │ │ │ │③檢出非毒品「伽瑪丁醯內酯(GBL │ │ │ │ │ )」。 │ ├───┼────────┼─────┼────────────────┤ │07-4 │白色蓋子塑膠瓶⑵│ 3瓶│①淨重60.26 公克,驗餘淨重59.14 │ │ │ │ │ 公克。 │ │ │ │ │②檢出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 │ │ │ │ B )」,純質淨重1.8 公克。 │ │ │ │ │③檢出非毒品「伽瑪丁醯內酯(GBL │ │ │ │ │ )」。 │ ├───┼────────┼─────┼────────────────┤ │07-5 │塑膠瓶 │ 4瓶│①淨重37.15 公克,驗餘淨重35.2公│ │ │ │ │ 克。 │ │ │ │ │②檢出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 │ │ │ │ B )」,純質淨重1.11公克。 │ │ │ │ │③檢出非毒品「gamma-Butyrolacton│ │ │ │ │ e(GBL) 」。 │ ├───┼────────┼─────┼────────────────┤ │07-6 │白色塑膠瓶⑵ │ 1瓶│①淨重9.04公克,驗餘淨重7.97公克│ │ │ │ │ 。 │ │ │ │ │②檢出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 │ │ │ │ B )」,純質淨重0.27公克。 │ │ │ │ │③檢出非毒品「伽瑪丁醯內酯(GBL │ │ │ │ │ )」。 │ ├───┼────────┼─────┼────────────────┤ │07-7 │藍色塑膠瓶 │ 1瓶│①淨重17.77 公克,驗餘淨重16.72 │ │ │ │ │ 公克。 │ │ │ │ │②檢出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 │ │ │ │ B )」,純質淨重0.53公克。 │ │ │ │ │③檢出非毒品「伽瑪丁醯內酯(GBL │ │ │ │ │ )」。 │ ├───┼────────┼─────┼────────────────┤ │07-8 │黃色蓋子塑膠瓶 │ 7瓶│①淨重132.7 公克,驗餘淨重131 公│ │ │ │ │ 克。 │ │ │ │ │②檢出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 │ │ │ │ B )」,純質淨重3.98公克。 │ │ │ │ │③檢出非毒品「伽瑪丁醯內酯(GBL │ │ │ │ │ )」。 │ ├───┼────────┼─────┼────────────────┤ │07-9 │白色蓋子塑膠瓶⑶│ 18瓶│①淨重303.87公克,驗餘淨重302.92│ │ │ │ │ 公克。 │ │ │ │ │②檢出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 │ │ │ │ B )」,純質淨重3.03公克。 │ │ │ │ │③檢出非毒品「伽瑪丁醯內酯(GBL │ │ │ │ │ )」。 │ ├───┼────────┼─────┼────────────────┤ │ 08 │不明稠狀物 │ 1盒│原警方扣押物編號59 │ ├───┼────────┼─────┼────────────────┤ │08-1 │淡褐色潮濕物質 │ │①淨重10.54 公克,驗餘淨重10.47 │ │ │ │ │ 公克。 │ │ │ │ │②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DMA)」均微量。 │ │ │ │ │③檢出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 │ │ │ │ 52公克。 │ ├───┼────────┼─────┼────────────────┤ │08-2 │深褐色黏稠物質 │ │①淨重5 公克,驗餘淨重4.8 公克。│ │ │ │ │②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 │ │ │ │ 淨重0.25公克。 │ │ │ │ │③檢出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 │ │ │ │ (PMA )」、「3,4-亞甲基雙氧甲│ │ │ │ │ 基安非他命(MDMA)」均微量。 │ │ │ │ │④檢出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1.│ │ │ │ │ 05公克。 │ │ │ │ │⑤檢出三級毒品「1-氯苯基-2-(1-吡│ │ │ │ │ 咯烷基)-1-戊酮(C-PVP)微量。 │ │ │ │ │ │ ├───┼────────┼─────┼────────────────┤ │08-3 │綠色黏稠物質 │ │①淨重0.67公克,驗餘淨重0.46公克│ │ │ │ │ 。 │ │ │ │ │②檢出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 │ │ │ │ (PMA)」,純質淨重0.14公克。 │ │ │ │ │③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 │ │ │ │ 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 )」均微│ │ │ │ │ 量。 │ │ │ │ │④檢出三級毒品「1-氯苯基-2-(1-吡│ │ │ │ │ 咯烷基)-1-戊酮(C-PVP),純質 │ │ │ │ │ 淨重0.02公克。 │ │ │ │ │⑤檢出三級毒品愷他命、「氟安非他│ │ │ │ │ 命(FA)」均微量。 │ ├───┼────────┼─────┼────────────────┤ │ 09 │藥錠㈡ │ 1包│①淨重675.79公克,驗餘淨重663.29│ │ │ │ │ 公克。 │ │ │ │ │②未檢出毒品。 │ │ │ │ │③除其中黑色藥錠淨重19.76 公克外│ │ │ │ │ ,其餘均檢出Sildenafil(昔多芬│ │ │ │ │ )。 │ │ │ │ │④原警方扣押物編號41 │ ├───┼────────┼─────┼────────────────┤ │ 10 │G點液 │ 11支│①原警方扣押物編號42 │ │ │ │ │②被告邱昱成稱此係潤滑液。 │ ├───┼────────┼─────┼────────────────┤ │ 11 │電子磅秤 │ 3台│原警方扣押物編號45 │ ├───┼────────┼─────┼────────────────┤ │ 12 │真空封口機 │ 1台│原警方扣押物編號47 │ ├───┼────────┼─────┼────────────────┤ │ 13 │安非他命分裝盒 │ 5個│原警方扣押物編號48 │ ├───┼────────┼─────┼────────────────┤ │ 14 │分裝杓 │ 4支│原警方扣押物編號49 │ ├───┼────────┼─────┼────────────────┤ │ 15 │大麻分裝杓 │ 1支│原警方扣押物編號52 │ ├───┼────────┼─────┼────────────────┤ │ 16 │大麻分裝盒 │ 1個│原警方扣押物編號53 │ ├───┼────────┼─────┼────────────────┤ │ 17 │分裝瓶 │ 1批│原警方扣押物編號54 │ ├───┼────────┼─────┼────────────────┤ │ 18 │分裝夾鏈袋 │ 1批│原警方扣押物編號55 │ ├───┼────────┼─────┼────────────────┤ │ 19 │鋁箔分裝袋 │ 1批│原警方扣押物編號56 │ ├───┼────────┼─────┼────────────────┤ │ 20 │G水分裝瓶 │ 1批│原警方扣押物編號57 │ ├───┼────────┼─────┼────────────────┤ │ 21 │空膠囊 │ 1批│原警方扣押物編號58 │ ├───┼────────┼─────┼────────────────┤ │ 22 │吸食器 │ 1批│原警方扣押物編號50 │ ├───┼────────┼─────┼────────────────┤ │ 23 │個人吸食器 │ 1組│原警方扣押物編號51 │ ├───┼────────┼─────┼────────────────┤ │ 24 │帳冊 │ 1本│原警方扣押物編號46 │ ├───┼────────┼─────┼────────────────┤ │ 25 │贓款(新臺幣) │ 166,100元│原警方扣押物編號60 │ ├───┼────────┼─────┼────────────────┤ │ 26 │行動電話 │ 1支│①廠牌OPPO,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②原警方扣押物編號63 │ │ │ │ │③被告邱昱成供稱此係供本件毒品交│ │ │ │ │ 易聯絡使用 │ ├───┼────────┼─────┼────────────────┤ │ 27 │行動電話 │ 1支│①廠牌SUGAR,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②原警方扣押物編號62 │ ├───┼────────┼─────┼────────────────┤ │ 28 │行動電話 │ 1支│①廠牌TAIWAN MOBILE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②原警方扣押物編號64 │ ├───┼────────┼─────┼────────────────┤ │ 29 │行動電話 │ 1支│①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②原警方扣押物編號61 │ ├───┼────────┼─────┼────────────────┤ │ 30 │存摺 │ 3本│原警方扣押物編號65-67 │ ├───┼────────┼─────┼────────────────┤ │30-1 │國泰世華銀行正義│ │被告邱昱成供稱此係供本件毒品交易│ │ │分行 │ │價款匯款使用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戶名黃耀霆 │ │ │ ├───┼────────┼─────┼────────────────┤ │30-2 │蘆洲光華郵局 │ │ │ │ │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邱昱成 │ │ │ ├───┼────────┼─────┼────────────────┤ │30-3 │華南銀行三重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戶名邱昱成 │ │ │ └───┴────────┴─────┴────────────────┘ 附表三:被告陳榮澤(即陳柏佑)扣案物品 ┌───┬────────┬─────┬────────────────┐ │編 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 量│備 註│ ├───┼────────┼─────┼────────────────┤ │ 01 │甲基安非他命 │ 5包│①淨重合計49.3809 公克,純質淨重│ │ │ │ │ 27.7808 公克,驗餘淨重49.316公│ │ │ │ │ 克。 │ ├───┼────────┼─────┼────────────────┤ │ 02 │行動電話 │ 1支│①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②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03 │行動電話 │ 1支│①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②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04 │分裝袋 │ 1包│ │ ├───┼────────┼─────┼────────────────┤ │ 05 │電子磅秤 │ 1台│ │ └───┴────────┴─────┴────────────────┘ 附表四:被告劉虎樂扣案物品 ┌───┬────────┬─────┬────────────────┐ │編 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 量│備 註│ ├───┼────────┼─────┼────────────────┤ │ 01 │行動電話 │ 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02 │甲基安非他命 │ 2包│①淨重合計0.2856公克,驗餘淨重0.│ │ │ │ │ 2805公克。 │ │ │ │ │②此扣案物涉犯施用毒品部分,另經│ │ │ │ │ 檢察官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 │ │ │ │ 第59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尚│ │ │ │ │ 未經執行。 │ ├───┼────────┼─────┼────────────────┤ │ 03 │吸食器 │ 1組│ │ ├───┼────────┼─────┼────────────────┤ │ 04 │存摺 │ 2本│①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台幣帳戶,│ │ │ │ │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劉虎樂。│ │ │ │ │②國泰世華銀行世貿分行,活期儲蓄│ │ │ │ │ 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戶│ │ │ │ │ 名劉虎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