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26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正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26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湯齊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9815號),本院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湯齊蓉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錢包壹只、APPLE WATCH4壹只、AIRPOD2壹只、側背包壹只、手環壹個、現金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記載「被告湯齊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湯齊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載論罪科刑及徒刑執畢之情,另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12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3月、3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05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2月、2月、2月、2月、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46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揭12徒刑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0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103年2月27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嗣於同年7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且罪質同一之罪,俱屬累犯,應依法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迭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難認良善,猶不知悔悟,未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僅因一時貪念,先後再犯本案竊盜犯行,其行為對社會經濟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之危害尚非輕微,益徵其法治觀念顯屬薄弱,復未能與告訴人陳柏楊達成和解或賠償渠所受之財產損害,本皆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非劣,且所竊得之行動電話業已歸還予告訴人郭家瑋,兼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所竊得之財物價值、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及其智識程度、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於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犯罪所得為Porter錢包1只、Apple Watch4及Airpod2各1只、NIKE側背包1 只、手環1個、現金新臺幣4,000元,此雖皆未據扣案,然既無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情形,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竊得之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及金融卡等物,純屬個人身分證明之用,倘被害人申請註銷或掛失,原物即失去功用,是此等物品本身之客觀財產交易價值顯屬低微,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本院認此無宣告沒收、追徵之必要,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劉正偉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26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