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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2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伯厚

原告
林柏宇
被告
楊鎰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74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之「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必須適用通常程序。所謂「訴訟」應指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鎰豪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6 日以108 年度簡字第7427號判決,並製作刑事簡易判決書,是以第一審之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原告於108年12月6 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戳章在卷可證,而本案於108 年12月9 日始分案由本股審理,此有本院108 年度簡附民字第420 號卷宗收案日期在卷可參,是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刑事部分第一審業於108 年12月6 日審結,而第二審亦未經提起上訴而繫屬,是並無繫屬中之刑事訴訟可資攀附,證諸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規定意旨,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自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至於原告請求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爰一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2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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