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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42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742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鎰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9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鎰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鎰豪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其明知無給付購買相機價金能力,仍佯向告訴人要購買TR80相機1 台,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相機,其無給付價金之真意,向告訴人詐得相機再出售他人牟利,其行為所為顯然欠缺法治觀念,亦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行為可訾,兼衡其有多次詐欺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所詐得之款項、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所詐得價值新臺幣(下同)23400 元之相機利益,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歐蕙甄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歐蕙甄以前項方法得歐蕙甄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歐蕙甄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 年度偵字第29071 號
    被    告  楊鎰豪  (原名陳延斌)
                      19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鎰豪(原名陳延斌)明知並無給付對價之意願,見林柏宇
    在社群網站「臉書」發文出售TR80相機1 台,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8 年6 月7 日10
    時30分前某時,以臉書暱稱:「陳延斌」私訊林柏宇,佯稱
    願以每月一期、一期新臺幣(下同)1300元、共18期之價格
    購買上開相機,致林柏宇陷於錯誤,偕同邱心婕至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0 號統一超商家美門市寄出上開相機
    。嗣因楊鎰豪均未給付對價,經其他網友發現楊鎰豪於網路
    上販售上開相機,邱心婕私訊質問楊鎰豪卻遭封鎖,林柏宇
    始知受騙。
二、案經林柏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鎰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林柏宇、證人即被害人邱心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1份、被告與
    其他網友之對話紀錄1份、被告於其他網友發表之文章下留
    言之翻拍照片1張、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2張在卷可稽,是
    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楊鎰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歐蕙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42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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