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2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泓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9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泓逸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拾柒點貳肆零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本件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應補充更正為:「復因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②106年度簡字第58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106年度簡字第8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三案經以107年度聲字第134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並於107年5月10日執行完畢」;本件扣案物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8.1034公克,純質淨重13.6923公克)」應更正為「(驗餘淨重17.2405公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起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同行「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應更正為「如前開補充更正所載」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科刑處罰後,猶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彭毓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9100號被 告 李泓逸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0樓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5樓之7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泓逸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05年7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7年1月10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11月1日15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某工地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11月3日2時25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永福街277號前為警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8.1034公克,純質淨重13.6923公克,並經警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泓逸坦承不諱,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C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8.1034公克,純質淨重13.6923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