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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3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賴昱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39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有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2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有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陸肆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罪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項次一第9 行「…有期徒刑7 月、7 月確定…」應補充更正為「…有期徒刑5 月、7 月、7 月…」;證據部分應再補充1 件「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紀錄,其於108 年3 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為累犯。且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前案甚多,足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75 號參照)。

三、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多次施用毒品之犯罪紀錄,仍不知反省,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664公克)連同該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昱志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2285號
    被      告  莊有忠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有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經同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88年3 月
    18日停止戒治出所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停止戒治,而於88
    年12月21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
    毒偵字第54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同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6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另( 一) 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298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確定;( 二)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同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2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三) 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9216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四)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
    97年度訴字第5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五) 因
    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 月( 3 次) 確定;( 六)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
    97年度訴字第5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七) 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375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八) 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
    簡字第3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九) 因竊盜案
    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8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確定;( 十) 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390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十一) 因竊盜案件,經同法
    院以98年度簡字第32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
    ;( 十二)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7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於8 月( 4 次) 確定。上開( 一) 至(
    八) 、( 九) 至( 十二) 所示之罪刑,經同法院以101 年度
    聲字第49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指揮書執
    行日期為98年5 月7 日至103 年9 月6 日)、99年度聲字第
    40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指揮書執行日期
    為103 年9 月7 日至106 年5 月6 日),並接續執行,於10
    5 年5 月1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6 年1 月12日保護管束
    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又因竊盜案件,經同法
    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58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
    於108 年3 月16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3 月26日、27日間之某時,在新北
    市○○區○○街00巷00○0 號住處附近之某騎樓旁,以將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後,點火燒烤玻璃球吸食
    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8
    年3 月30日22時5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街0 號之
    全家便利商店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搜索後,
    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1810公克,
    驗餘淨重0.1664公克,純質淨重0.1616公克),並經警採集
    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有忠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
    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
    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4 月11日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Q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
    榮民總醫院108 年5 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
    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 份、查獲現
    場、監視器翻拍及扣案物照片6 張附卷可稽,復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1810公克,驗餘淨重0.1664公
    克,純質淨重0.1616公克)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
    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
    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前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1810公克,驗
    餘淨重0.1664公克,純質淨重0.1616公克),請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檢  察  官  林承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宜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39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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