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有忠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有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有忠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8月、8月、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8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8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下稱甲刑期)。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審簡字第8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8年度審易字第22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43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下稱乙刑期)。嗣受刑人於108年6月11日入監服刑,接續執行甲、乙刑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
四、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且受刑人於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8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