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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3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盈如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有忠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有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有忠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8月、8月、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8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8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8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下稱甲刑期)。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審簡字第8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8年度審易字第22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43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下稱乙刑期)。嗣受刑人於108年6月11日入監服刑,接續執行甲、乙刑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

四、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且受刑人於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8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盈如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36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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