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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81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雷皓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8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雷皓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並由本院裁定不付審理確定,且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猶不知悔悟,於假釋期間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8266號
    被      告  雷皓閔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2
                        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雷皓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99年度少調字第615 號裁定送
    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同法院裁定送
    強制戒治,於民國100年5月10日停止其戒治處分釋放出所;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846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5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簡字第6108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
    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簡字第6453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
    以101年簡字第78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一
    )至(三)經同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詎猶
    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9月18日
    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居所內,以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吸食氣體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9月19日14時5
    8分許至本署觀護人室報到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雷皓閔坦承不諱,並有本署受保護
    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
    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劉  仕  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18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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