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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45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裕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45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天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2913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1 年度易字第1244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蔡天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前科部分更正為「蔡天航於民國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1999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101 年8月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及證據部分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被告蔡天航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被告雖另陳稱伊有幻聽,當時很像有一個聲音要伊去偷云云。惟查,被告於警詢時已坦稱:警在其身上查到的餅乾是伊竊取的,當時因為肚子餓,伊先將餅乾放在超商店內桌上,等沒人時才放入外套內帶出外食用等語(見警卷第1 至2 頁)、嗣於偵查中亦坦承伊是看店員顧店不注意時,偷拿出來的等語(見偵卷第13頁反面、第24頁),可認被告前往統一超商店內竊取餅乾商品,係於行竊當時有意識地選擇商品後始下手竊取。且被告於警詢時自承精神狀況還好,且對於其在超商店內拿取餅乾手法及前往室外食之犯罪手法及係因肚子餓自己要吃之犯罪目的等情,均能清楚答詢、敘述清晰(見警卷第1 至2 頁)。於本院審理時,論述清楚,問答之間亦表示能瞭解詢問真意及依序回答,未見任何異狀之情,而質以被告竊取餅乾目的,其亦供稱是自己要吃、伊知道(未付錢)拿取店家之餅乾是不對的事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2頁);加以被告經被害人報警查獲之際,尚在被害店家之室外餐桌食用贓物餅乾,益見被告係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餅乾並食之無訛。可認被告不但對其行為之違法性有所認知,且對犯罪動機及過程之描述均屬詳細、思路清晰,堪認其行竊當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等刑法第19條減免事由之情形甚明。再者,經調閱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1999號全卷細鐸,被告於99年間因以類似犯罪手法前往商店行竊商品經查獲,雖於本院審理時亦以相同之幻聽置辯,此經前案以無法證明被告有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無法控制其行為而不採,並論罪科刑,此有前案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考。是被告上開所辯應係卸責之詞,尚無可採。綜合被告行為時之主客觀情形,其於本件行竊當時,並無認知、辨識能力之障礙,仍有責任能力,可堪認定,自不得僅依被告陳稱其有幻聽,即遽予免責。

二、核被告蔡天航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又其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1999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101 年8 月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財產犯罪前科,仍不知警惕悔改,本次猶任意竊取他人財物,價值觀念偏差,所為不宜輕縱,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已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其竊盜手段平和,並斟酌其因腹餓而竊取餅乾食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竊財物為餅乾1 包價值僅14 5元,犯罪情節並非至重,且被害人於警詢時即表達不願訴究之意(警卷第4 頁反面)及本件所生危害及其經濟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裕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45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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