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亭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亭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曾亭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8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曾亭寓前㈠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8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㈡另於101 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4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3年7 月(2 罪)、7 月(2 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31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再於101 年間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7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㈣再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㈤復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㈥又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9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㈦再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㈠、㈡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9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3 月確定、上揭㈣至㈥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95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336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