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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276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27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玲玉

      林愛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5538號)及移送並辦(108年度偵字第17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及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鄭玲玉與被告林愛贏於民國107年7月7日12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肯德基速食店內,因細故發生爭執,2人竟各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互朝對方身體持手機及徒手攻擊,並互相拉扯,使鄭玲玉受有臉部撕裂傷、左臉鈍傷、左胸壁挫傷之傷害;林愛贏則受有頸部抓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等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及併辦意旨均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等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27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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