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2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27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玲玉
林愛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5538號)及移送並辦(108年度偵字第17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及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鄭玲玉與被告林愛贏於民國107年7月7日12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肯德基速食店內,因細故發生爭執,2人竟各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互朝對方身體持手機及徒手攻擊,並互相拉扯,使鄭玲玉受有臉部撕裂傷、左臉鈍傷、左胸壁挫傷之傷害;林愛贏則受有頸部抓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等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及併辦意旨均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等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