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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0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09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宗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478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楊宗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參點陸參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楊宗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6 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院以94年度少調字第39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310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37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991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確定,上開(一)(二)所示之罪刑經接續執行,於104 年4 月12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5 月23日8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3 樓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8 年5 月23日16時15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南湖大橋下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淨重3.6398公克),其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察發覺其上揭犯行前,主動供稱扣案物是其所有,並坦承前揭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而接受裁判,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6 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檢體編號:130353)各1 份在卷可按,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年6 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前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於102 年間相距已遠,並無一再為同類犯行之顯然惡性,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不加重其刑。再查,被告於前述時地為警查獲,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察發覺其上揭犯行前,主動供稱前揭扣案物是其所有,且向警方供明前揭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情事,並配合採尿送驗而受裁判,此有調查筆錄可稽,堪認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餘淨重3.6398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爰連同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09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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