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安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政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291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洪政宏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及補充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3 月,」以下至第10行有關前案之記載刪除、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㈡末6 行有關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地點、方式更正為「於107 年2 月6 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吸食摻有海洛因粉末的香菸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洪政宏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

二、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同條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洪政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別論罪處罰。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4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於民國106 年1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茲考量施用毒品犯罪主要係因毒品之成癮性之本質使然,被告本案距前次因施用毒品經法院判處罪刑之行為時,已相隔2 年,尚非短時間內密集再犯,且為本案犯行後已深感後悔,旋於翌日(107 年2 月7 日)自行前往醫療院所尋求精神科之戒斷協助,難認其就此類犯行之刑罰反應力有過於薄弱之情形或具特別之惡性,因認本案若依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將致罪刑不相當,爰不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並損及公益,且被告前曾犯施用毒品罪,業經觀察、勒戒及刑事科刑執行完畢,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自應非難,兼衡其施用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其個人戶籍資料所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及其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被告堅決否認為其所有,又本件查獲地點為另案被告李祐臣之居所,經李祐臣同意警方入內執行搜索而查扣,被告僅偶然在場,此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土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1 份在卷可按,此外,卷內復乏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該等毒品係被告所有,而與案有何直接關係,應屬另案之重要證物,爰不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張啓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