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78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778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蝶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2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蝶倫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李蝶倫犯罪所得老中醫天然仙楂貳包及巧克力參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且被告前自民國96年起迄今有多件竊盜案件前科紀錄,最近之竊盜罪刑,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98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甫於107年1月5日入監縮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無業,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老中醫仙楂2包及巧克力3包,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茵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2656號
    被      告  李蝶倫  女  6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蝶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8年8月6日上午10時2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B1
    全聯福利中心內,徒手竊取老中醫天然仙楂2包、巧克力3包
    而得手,並於結帳時,李蝶倫僅將活益比菲多1 瓶取出結帳
    。嗣經營業員蔡佩君察覺有異,調取監視器錄影畫面,報警
    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佩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蝶倫固坦承於上揭時地竊取仙楂餅2 包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並辯稱:我印象中3 包巧克力應
    該有結帳,我很少有買活益比菲多這種東西,我確實有竊取
    仙楂餅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蔡佩
    君於警詢陳述綦詳,並有消費明細聯1 紙、監視器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4 張在卷可參,故被告所辯顯不足採信,其罪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謝  茵  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780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