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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58號

聲請閱卷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劉思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5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蘇志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2 號),聲請付與卷內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蘇志昌聲請付與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02 號案件及廖哲緯為被告之案件之全部警詢、偵查、地院、高院、最高法院之卷宗、證物明細等語。

二、按法院因受理刑事訴訟案件,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各種存在於文書、照片等媒介內之訊息,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指之政府資訊。於訴訟進行中,關於訴訟卷宗、證物等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涉及被告訴訟基本權之保障,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檢閱,應依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於訴訟終結、判決確定後,訴訟關係消滅,相關訴訟卷宗、證物等政府資訊之檢閱或公開,已與被告訴訟權保障或防禦權之行使無關,而與被告法律上利益或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有關。因現行刑事訴訟法就此無相關規定,關於確定刑事案件卷證資訊之公開,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如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點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外,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辦理(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229 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限於案件仍於審判中之被告,對於卷內筆錄之影本有閱卷權;再者,司法院釋字第762 號解釋文已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該解釋文仍係針對案件在審理中,為使無辯護人之被告可有效行使訴訟防禦權,如核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但書之情形,應予准許獲取卷證資訊者而言。換言之,該解釋之射程範圍僅限於「審判中」之刑事案件,且因審判中如未賦予被告獲取卷證資訊之權利,被告即無其他管道可循,此與前述判決確定之案件,被告尚可向持有卷證之機關(如執行檢察署)請求付與不同。

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訴字第3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先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137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執更字第1826號執行在案,有前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該案件訴訟關係已消滅,聲請人業不具上開規定及解釋文所指案件「審判中被告」之法律地位,本件聲請顯與保障審判中被告訴訟防禦權為目的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要件不符,亦與司法院釋字第762 號解釋意旨未合。又本件既經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本院即非卷宗檔案之管理或持有機關,無從受理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若因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所需,揆諸前開說明,應向卷證持有機關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依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 點之規定委任律師,或依司法院釋字第762 號解釋保障訴訟權之意旨聲請閱卷。另聲請人雖請求付與廖哲緯為被告之案件之全部卷證資料,然聲請人既非該案之辯護人、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或告訴代理人,即非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是其聲請閱覽該案卷宗,於法不合。從而,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付與上開案件之卷證影本,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思吟

書記官 王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58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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