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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59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卓怡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5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謹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謹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謹溪因毒品等案件,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5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謹溪前因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24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藥事法案件,經同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上訴字第2298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2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5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揭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8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739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揭案件於107年1月2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2月26日,經縮刑24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2月2日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怡君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5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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