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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2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2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志軒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軒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 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林志軒先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民國99年起有多次施用毒品之犯罪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良,遵守法紀之觀念淡薄,其犯附表所示各罪之責任、侵害法益之性質及犯罪手段相同、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 │
│                │算1日               │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18日        │107年6月10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534號          │字第6004號          │
│                │                    │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4891號 │107年度簡字第6136號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7月31日        │107年9月17日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4891號 │107年度簡字第6136號 │
│      │        │                    │                    │
│判  決├────┼──────────┼──────────┤
│      │判    決│107年8月31日        │107年10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2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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