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0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開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開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開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非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減字第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8月,及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7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 月確定(以上判決及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刑期合計18年6月,其中有期徒刑7月已執畢,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並於民國97年10月28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956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8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9560 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