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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0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楊明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0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開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開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開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非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聲減字第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8月,及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7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 月確定(以上判決及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刑期合計18年6月,其中有期徒刑7月已執畢,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並於民國97年10月28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956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8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9560 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0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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