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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3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俊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3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許琇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年度執更緝字第47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琇珺前因案經判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經核應為有期徒刑3年7月),後因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於民國104年間假釋出監,本件因假釋期間另犯微罪遭撤銷假釋後發監執行,顯不符合比例原則等詞。

二、按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3 年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前因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2年度易緝字第3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所示之刑,復經臺北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53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8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48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所示之刑,復經臺北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61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414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確定。上開所示之刑接續執行,於104年8月6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原訂假釋期滿日為106年3月10日)。嗣於假釋期間內之106年1月4日另犯偽證罪,經臺北地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20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於107年1月22日確定。經法務部以聲明異議人有上開刑法第7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而於107年3月30日以法授矯教字第10701034540號處分書撤銷其假釋,再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執更字第1577號、復於聲明異議人經通緝到案後改以107年度執更緝字第474號指揮執行,而聲明異議人已於107年9月8日入監執行,此有前述臺北地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076號判決書、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是法務部撤銷聲明異議人假釋之處分暨檢察官續予執行之指揮,均屬於法有據。

㈡按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假釋出獄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屬於保安處分之一種,其目的在監督受刑人釋放後之行狀與輔導其適應社會生活,期能繼續保持善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第2 項之規定,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署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事務,因此受刑人假釋中之保護管束事務,自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而受保護管束人是否應撤銷假釋,仍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受保護管束人對於檢察官所指揮執行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如有不服,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聲明異議以求救濟(司法院釋字第681 號解釋意旨參照)。惟上開刑法第7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則係在貫徹假釋期間未能惕勵自新之故意更犯罪者,不許其繼續假釋之立法意旨,屬法定撤銷假釋事由,法院並無裁量權(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308 號裁定意旨參照)。聲明異議人既係於假釋並付保護管束中因故意更犯罪,而遭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則法務部依刑法第78條第1 項規定撤銷其假釋,檢察官因而指揮執行,並無違法或不當,且屬法定應撤銷事由,司法行政機關及法院均無裁量權。聲明異議人聲請本院撤銷上開撤銷假釋處分云云,於法無據。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俊雯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37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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