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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1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幼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1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致宇

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8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致宇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5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6 日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訂有明文;據上,若受刑人先後犯數罪,且均受科刑裁判(含科刑判決、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等實體裁判)確定,並入監接續執行,關於其假釋中宣告付保護管束聲請事項之管轄權,仍應依其所犯全部確定罪刑之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以資認定。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並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96年度台非字第194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若檢察官聲請非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

三、經查:受刑人羅致宇㈠因犯私行拘禁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2 月17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12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6 年3 月24日確定;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4 月7 日以106 年度簡字第19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於106 年5 月2 日確定;㈢因犯圖利容留猥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6 年10月20日」以105 年度桃簡字第15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106 年11月20日確定;

㈣因犯強制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 年8 月31日」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489號判決原判決撤銷,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106 年8 月31日確定;㈤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10月4 日以107 年度簡字第62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7 年11月3 日確定;㈥因犯毀損他人物品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0日」以107 年度簡字第84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8 年1 月21日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7 年5 月31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7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㈤、㈥所示之罪刑,經本院於108 年3 月29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10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而受刑人於107 年5月9 日就上述刑期送監接續執行,經法務部於108 年7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99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已於108 年8 月12日假釋出監。嗣受刑人羅致宇㈦因犯圖利容留猥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8 年7 月11日」以108 年度簡字第14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8 年8 月13日確定,並與上開㈤、㈥所示之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8 年8 月29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30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999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2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927232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惟揆諸前開規定、司法院解釋及判決意旨,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而非本院。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依據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函說明「刻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假釋付保護管束案,桃園地院108 年聲字4610號108 年12月13日繫屬」等情,有卷附之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4610號刑事裁定,可知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並非本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的聲請,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1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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