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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21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21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孝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孝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施用案件」應更正為「施用毒品案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僅每公升0.25毫克,仍執意駕駛車輛,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之素行(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家境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惟觀其前科內容,為施用毒品犯行之科刑處罰,,與所犯本案之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關聯性較為薄弱,且本件恰逾法定酒精測量之標準數值,情節尚輕,爰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楊婉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202號被 告 林孝峻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 0號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孝峻前因施用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22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9年6月16日22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中華路某小吃店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2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16分許,行經新北市樹林區博愛街226巷口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孝峻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楊婉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21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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