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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湘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29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清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2451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江清峰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江清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8 月24日4 時許,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摩天輪自動選物販賣機店內,持客觀上具危險性、足以對人之生命及身體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未扣案),破壞撬開吳惠婷所有之自動兌幣機檯後(所涉毀損罪嫌部分,未據告訴),因警報器響起,竊取現金新臺幣(下同)1,300 元得手後,旋即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牌之自用小客車逃逸(所涉竊盜等罪嫌部分,另經警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09 年度偵字第189 號案件偵辦中)。嗣因吳惠婷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江清峰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吳惠婷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5 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三、㈠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足資參照)。查被告用以破壞自動兌幣機檯之一字起子1 支,係金屬材質,且可用以破壞自動兌幣機檯,屬質地堅硬,於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堪認可供兇器使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隨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尚見悔意,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稱家庭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4 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取現金之金額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查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竊得之現金1,300 元,屬其犯罪所得之物,因未扣案且未能發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被告用以行竊所用之一字起子1 支,雖係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復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亦非違禁物,且衡量該犯罪工具甚易取得,價值不高,顯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黃湘瑩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9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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