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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65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明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明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為觀察勒戒及科刑處罰,且為累犯應予加重其刑,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前案科刑執行對其並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亦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洪三峯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774號被 告 謝明斌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明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150號、第22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9年間,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67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87號、第6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並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4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7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之刑接續執行,於104年12月22日縮刑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所餘刑期於105年3月26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8年8月13日徒刑執行完畢。

二、詎謝明斌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9月11日23時1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9月11日20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謝明斌雖矢口否認前揭犯行,辯稱:最後1次施用毒品之時間、地點已忘記云云。惟查,被告尿液經採集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3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洪三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5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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