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4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54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郁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郁群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2月確定」更正為「2月2次確定」、第13行及第14行記載之「3月確定」均更正為「3月2次確定」、第15行「6月確定」更正為「6月2次確定」、第16行「上開9案」更正為「上開㈠至㈨所示罪刑」、第17行「假釋付保護管束」後補充「,嗣撤銷假釋」、第19行「15時27分許」更正為「14時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且為累犯應予加重其刑,猶不知悔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於前案假釋期間內,再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且前案科刑執行顯然對其無成效,其主觀惡性重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一再屢犯竊盜犯行,認應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復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機車業已返還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579號
被 告 李郁群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郁群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
度簡字第539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㈡因竊盜案件,經
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40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
㈠㈡罪經同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月確定(刑期起算日為民國105年12月19日,指揮書執畢
日期為106年3月18 日於本案構成累犯);另又㈢因竊盜案
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34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2
次及3月5次確定;㈣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
第756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㈤因毒品案件,經同法院
以105年度訴字第103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㈥因竊盜案
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45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2月確定;㈦因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902號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㈧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
審簡字第38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㈨因加重竊盜案件,
經同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63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上開9案經同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72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8年12月1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詎仍
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
109年8月11日15時2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
見蘇進達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機車鑰
匙插在機車上並未取走,遂趁蘇進達不注意之際,以該鑰匙
開啟電門鎖後,徒手竊取上開機車得手,旋騎乘該機車離
開。嗣於同日23時20分許,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與青雲路
口,因交通違規未帶安全帽為警攔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蘇進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郁群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蘇進達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尋獲電
腦輸入單各1份及上開機車照片1張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
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何 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