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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3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王綽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3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明峰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明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明峰因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9月1 0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呂明峰前因㈠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2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579 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32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 共8 罪) 、2 年7 月、4月、3 月( 共2 罪) 、2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495 號判決駁回部分上訴、撤銷部分原判,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324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㈠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9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㈢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5630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受刑人於104 年9 月10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7 年6 月及4 月,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5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36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38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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