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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34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34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少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5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少勛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間補充「又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同行「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更正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訊據被告供承為其所有供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5106號
    被      告  林少勛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少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施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8月9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
    第3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5月13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巷0號住處地下1樓,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5月14日21時10分許,在上
    開住處地下1樓,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搜索而扣得安非他命殘
    渣袋1 個,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少勛坦承不諱,復有尿液檢體採
    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
    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9日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B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
    院109年7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另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為被告所有
    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林珮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34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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